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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古代警察中国古代类似警察的制度,是随着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而产生。1907年,清政府要求各省设立巡警道,在全国大力推广警察制度,此后逐渐完成全国的警察制度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建设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到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内的完整的人民警察体系。

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

(一)古代警察

中国古代类似警察的制度,是随着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而产生。在尧舜时代,议事会中的“司徒”“进士”都是从事治安管理的官员。随着奴隶制社会的成熟,夏朝不仅产生了法,建立了专职军队,还设立了监狱和从事警察职能的人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书中记载“召汤囚之夏台”,这都说明了当时已经产生了监狱、法律和维持统治秩序的警察。进入封建社会以后,随着国家机器的进一步发展,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不仅数量有了增加,组织机构更为健全,分工也越来越具体明确。西周及春秋战国时代,警察职能机构细分为司徒—民事管理,司马—治安管理,司寇—狱政管理,司煊氏—消防管理,野卢氏—交通管理,司门—边防警戒,等等。到了秦汉时期,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和人员增多,机构设置日趋完善并形成体系,有保卫皇帝及其家族的机构,有京师的治安保卫机构,有地方治安管理机构。到了明代,还出现了五城兵马司和秘密警察组织厂卫。

(二)清末时期警察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建立了封建社会史上最完善和最庞大的警卫和治安机构,来维持日益衰落的统治。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沿海口岸建立租界,将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带到租界地来,各自在租界地设立了安民所,行使警察职能,进而使西方近代警察制度得以直接施行于中国领土的特定领域。清政府变法革新时,张之洞等大臣建议仿效日本建立专门的警察制度,引入了日本警察的称谓,字形和发音都完全一样,至此,警察作为国家制度的一个专有名词出现在中国。1901年,八国联军退出北京,侵略军设立的“安民公所”自然解体以后,清政府设立了集警备、司法、治安三位一体的“善后协巡总局”,作为维持京师治安、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清政府于1902年创设了京师警务学堂,同年又将“协巡总局”裁撤,正式设立“工巡总局”,执行京师城内的警察事务及部分市政、司法职能,可以视为清末京师警政的发端。1905年,清政府正式在北京建立了巡警部,分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1907年,清政府要求各省设立巡警道,在全国大力推广警察制度,此后逐渐完成全国的警察制度建设

(三)民国时期警察

中国现代警察制度是在外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和中国封建社会警察组织的基础上形成的。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设立了内务部警政司,统辖全国警察工作。后来,北洋政府沿革和发展了清末的警察机构,发布了大量的警察法律,如《京师警察厅官制》《地方警察厅官制》《县警察厅官制》等,经过几年的调整充实,现代警察体制逐步形成,开始组建各种专业警察队伍。1927年,蒋介石发动“4·12”反革命政变后,为适应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需要,对原来的警察组织进行了改组和扩充,将巡警改称为警察,在民国政府内设立了内务部,下设警政司,统管全国的警察组织。后又将警政司改为警察总署,在首都设立了警察厅,各省设民政厅和警务处,市县设警察局,基层设派出所。随着警察的种类增多,司法警察铁路警察、森林警察、税务警察等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完善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完善了警察内部的管理体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将警察的任用、待遇、考绩、奖惩乃至被装、教育等逐渐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www.xing528.com)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警察

为适应残酷的斗争形势,1927年蒋介石发动“4·12”反革命政变后,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央特别委员会,内设中央特科,由周恩来负责,负责保卫党中央的安全,为后来的公安保卫工作积累和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南昌起义革命委员会设立了政治保卫处,并在南昌市设立了公安局。各根据地设立了肃反委员会,这就是警察组织的前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各地苏区相继成立了政治保卫局和民警局,行使公安保卫机关的职权。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于1938年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第一支人民警察队伍——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这是人民警察史上最早建立的一支比较正规的警察队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务院设立了公安部,地方设立了公安厅、公安局、派出所,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安工作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建设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明确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安全部,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间谍、特务案件侦查及工作机构划归国家安全部。1983年7月1日起,中共中央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原属公安机关的劳改、劳教工作机构划归司法部。到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内的完整的人民警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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