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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司法警察概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例可以看作是司法警察的制度起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文革”期间,我国的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陷于瘫痪,司法警察的工作业务实际上也被取消。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迈入正规化的阶段。

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司法警察概论》

(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司法警察制度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出现于清朝末年。1906年,清政府在仿效宪政与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庭,相应设立了各级检察庭;在同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到“差役或巡捕”履行逮捕、搜查、关提等强制行为。1910年,清政府颁行的《法院编制法》中设置“庭丁”来履行类似现今的司法警察职责。同年,清政府出台《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确认了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并指挥侦查、批捕人犯、押送人犯和取保传人等方面的权力。这也是中国历史文献中首次出现“司法警察”名词的记载。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设置了内务部,统管全国的警察组织,设立了司法警察在内的名目繁多的特别警察,不仅包括各级法院自行设置的司法警察,而且包括辅助法官和检察官侦办案件的警察,如警察官长和宪兵官长,以及警察和宪兵。这些人员虽然不在司法机关任职,但是受法官和检察官的指令执行职务。可以说,民国政府的司法警察无论隶属关系如何,但其都是紧紧依附和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同时其任务不仅限于保卫法庭安全、为审判提供警务服务等职责,还承担着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能。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制度是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并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时期:

1.萌芽初创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司法机关。在这一历史时期,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机关设立专职的司法警察,但是在有关规定、文件以及司法工作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明确了司法警察这一职务。1932年6月9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裁判部有随时调用赤卫队、警卫排、民警担任司法范围内各种工作之权”,即执行司法警察职务。1934年颁布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法警担任公审时之看管、押解及待审处之警戒。”该条例可以看作是司法警察的制度起源。此后,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出台的多部审判工作相关文件中均明确了审判机关设立专职法警或调用同级政府的警察力量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尤其是1946年公布的《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各级司法机关,视其事务之繁简,置法警4人至20人,以其中之一人为法警长。法警执行送达文件,戒护人犯及其他承上级指挥之事项。这些规定和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司法警察的设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曲折发展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检验员,并得视需要设翻译员、法医。第25条规定,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取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设置。在此期间,虽然法律上取消了司法警察,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设司法警察,给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各级法院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了一些司法警察开展工作。

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一致,这种做法一直沿袭至今。

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简要的规定。

文革”期间,我国的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陷于瘫痪,司法警察的工作业务实际上也被取消。(www.xing528.com)

3.恢复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由此重新确认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设置,司法警察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

1992年7月1日颁布的《警衔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和其他警种一样实行警衔制度。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迈入正规化的阶段。

此后,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司法警察职能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1992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一般按法院控编数的12%掌握”,从人数配备上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4.快速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4日制定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目前该条例已被废止)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内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颁布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羁押监控设施硬件建设、使用枪支管理、警衔工作管理、司法警察总队内设机构设置及名称、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完善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管理、执法依据、执法规范等,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5.规范发展时期。200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对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着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2年,作为改革的重要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司法警察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领导关系、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作了重要修改。随后,中组部、两高联合发文,明确司法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为司法警察建立了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务管理和晋升渠道。同时,开始部署推进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继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执法细则(试行)》,已失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佩戴使用枪支办法》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监督作了进一步规范,确保司法警务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6.智慧警务发展时期。2018年以后,警务模式向智能化阶段迈进。“智慧警务”的提出顺应了警务智能化的潮流,是警务智能化的一种重要形态。智慧警务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支撑,打造警务工作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六专四室”建设的意见》,修订并颁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以下简称《执法细则》),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在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的同时,明确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智慧警务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警务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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