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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责与内容全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及内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法院安全、法庭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责和协助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职责,是维护国家司法安全的直接体现。

司法警察职责与内容全解析

《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及内容。

(一)维护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警察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通过“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执法活动,“维护审判秩序”,以期产生“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效果。《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第1项和《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第1项,直接将“维护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规定为司法警察的首要职责。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调整形成了审判秩序,包括刑事审判秩序、民事审判秩序和行政审判秩序。审判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而维护社会秩序长治久安是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作为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维护审判秩序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法院安全、法庭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责和协助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职责,是维护国家司法安全的直接体现。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为了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未经允许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诉讼场所,依法禁止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妨害诉讼秩序的人进入审判区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由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身份、人身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这既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性活动。

(三)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承担着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强制将被告人或罪犯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庭后从审判场所安全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在被告人候审期间,要在指定羁押场所看管被告人,守卫好羁押场所,确保被告人安全并按时出庭。同时,司法警察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传递、展示证据,保证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身安全和证据传递、展示安全等。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否则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执法力量,承担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人员安全、看管被执行的财产,保证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五)执行死刑

司法警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在刑场或者指定的场所,依法剥夺已判处死刑罪犯的生命,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的重大而神圣的职责。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依法审判犯罪、依法审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遭受袭击、破坏、侵害的风险大,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极端报复的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干警人身安全,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惩办犯罪分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的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安全保障的主要力量,是人民法院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力量。

司法警察应当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立案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遇有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发现有人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对其实施控制,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遇有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遇有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由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果断处置。

(七)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妨害诉讼活动或执行活动的行为人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决定适用强制措施是法院院长及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执行员的权限,而这些强制措施的执行则是司法警察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妨碍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执行、妨碍诉讼、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是援引式兜底性司法警察职责规定,除了《司法警察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明文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外,凡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其他职责的,都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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