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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概论》要点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是我国法治专门队伍中的重要力量。看管,是指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在配合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好

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概论》要点

(一)司法警察业务素质的分类

业务素质是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司法警察业务素质是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素养和能力,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和专业技能素质。法律素质是指基层民警在现实生活中了解、掌握和熟悉国家法律的程度以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能力。专业技能素质是指基层民警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应当具备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

1.法律素质。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是我国法治专门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推进,法治文明的进步要求我们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先进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司法警察一般应掌握包括宪法知识、法学理论知识、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知识,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及相关知识。精通有关法律规定,并熟悉各法律部门的有机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这是司法警察执法为民能力的基础。

司法警察只有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才能成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的合格的警察,警察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要熟练掌握工作规范和条例,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2.技能素质。技能是法警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强化教育训练是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经常化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因为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编成的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为了提高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正规化、现代化、革命化的队伍,要做到威武强壮的“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基础,就要加强技能训练。有了过硬的军事技能;才能服务于审判工作,才能完成各项执行任务。有了一定的技能基础,就要加强技能训练。有了过硬的军事技能;才能服务于审判工作,才能完成各项执行任务。有了一定的技能基础,加上一定的人员编制,才能拉得出,打得胜,所以说技能训练是司法警察部门的必要课程

3.科学理论知识素质。司法警察具备的科学理论知识方面的素质,就是要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联系实际,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警察管理学、犯罪社会学、治安管理学,以及有关的社会科学知识。

4.业务知识素质。具备高度的政策水平,学会做群众工作。正视自己的工作的现状,要熟悉司法警察工作中的斗争方针、原则和方法。会搜集信息。熟练掌握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并能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正确开展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司法警察要具有管理知识,领导干部更要具有科学管理知识,使司法警察管理由经验管理上升到科学管理。

(二)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内容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司法警察条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8项职责,由此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范围和业务工作方向,确定了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重点。

1.维护审判秩序。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是公民、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场所,因此审判法庭需要一个安全有序、庄严肃静的审判环境。然而这些离不开司法警察保证正常的审判秩序。同样,维护审判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好审判权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司法警察日常的工作之一。因此,该项业务工作其任务是维护审判秩序,其目的是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2.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任务就是对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确保可能危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和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人员和物品得到严格控制和及时处理。(www.xing528.com)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或罪犯从看守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押至法院接受审判,再将其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包括提押、庭审押解、还押三个环节。

看管,是指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4.值庭。值庭,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的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在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的首要职责是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到庭参与庭审活动,有序地传递、展示证据材料,维护法庭纪律和秩序。值庭对审判活动有序地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是体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

5.执行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者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执行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或者根据维护诉讼秩序的需要,依法对妨害诉讼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教育方法。

执行强制措施概念中妨害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指故意阻碍或者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扰乱诉讼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危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司法机关财产安全的行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案外人,还可以是旁听人员。

6.配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活动。

配合强制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司法警察根据本部门下达的命令,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措施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在配合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好强制执行现场秩序,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措施,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被执行财产的安全。

7.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是指司法警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事务中,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控制、劝离、疏散等措施的活动。

8.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经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依法剥夺被判处死刑罪犯的生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规范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必将进一步拓宽,为此《司法警察条例》在规定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时作了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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