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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法监督种类:《司法警察概论》成果分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监督的对象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对司法警察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警察人员的监督。无论是司法警察机关还是司法警察个人,其执法活动都要受到监督。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监督机关的监督,司法警察机关内部监督,能够直接引出法律后果,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必须经过国家法定机关受理后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是无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司法警察执法监督种类:《司法警察概论》成果分析

司法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监督的时间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在具体的执法行为实施之前进行监督,一般适用于司法警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请审批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存在于司法警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活动中,也存在于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与公民的监督活动中;事后监督是在具体的执法行为实施之后,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的监督,适用于全部的监督活动。

以监督的对象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对司法警察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警察人员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的职权由司法警察机关行使,如决定、命令等,有些职权由司法警察个人行使,如询问、安检、送达等。无论是司法警察机关还是司法警察个人,其执法活动都要受到监督。

以监督的方向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和双向监督。纵向监督是司法警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横向监督是国家监督机关对司法警察机关的监督和司法警察机关内部专职监督机构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双向监督是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司法警察所做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和申诉,由此引起的监督活动。(www.xing528.com)

以监督有无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和无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监督机关的监督,司法警察机关内部监督,能够直接引出法律后果,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必须经过国家法定机关受理后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是无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以监督的主体不同为标准,还可分为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司法警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以及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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