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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各个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和罪犯的交付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是我国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首部地方性法规。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成果

我国各个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地方性法规。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地方性法规

1.2007年3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此外,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如何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2.2008年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了“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公平公正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和罪犯的交付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罪犯本人与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三见面”制度。从而,加强对罪犯在交付环节的管理,防止罪犯在交付环节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大多数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办法,对适用条件、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1.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设置了救济程序,要求实行保证人制度。在交付执行上明确和细化了收监规定。在法律监督上,检察机关有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www.xing528.com)

此外,浙江省还出台了《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和认定的适用意见》,明确对“短期、长期”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有关疾病伤残的认定和“年老多病”的鉴定和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2014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设立“刑罚执行处”,主要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承担审核、批准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按管理权限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指导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承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等工作,协助参与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的查处。通过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从而加强刑罚执行工作的力度。

3.2014年10月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待遇享受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医疗保险,解决就医难问题。

4.2014年10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文件全文共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罪犯的交付执行、保外就医的认定和检察监督等方面,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加强监督力度。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和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广泛监督。对检察监督尤其是对“三类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参加;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实行异地诊断和鉴定的办法,填补保外就医鉴定环节的漏洞。同时,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进行了明确,一般为半年。期满前1个月,应当视情况对罪犯病情进行重新检查或者鉴定,并重新研究是否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5.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分为8章共43条,对鉴定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部门以及参与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对各类疾病在何地鉴定都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鉴定必须采取合议制方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行了明确。

总体来讲,我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都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些规定都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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