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罪犯主动回监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目前,对罪犯的收监都是由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制力的方式进行,这种执行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提高收监执行的效率,降低收监执行的成本以及风险。可以考虑在现有收监执行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罪犯主动回监制度。比如,当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在3日内自己主动到原刑罚执行机关报到,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要有效实施罪犯主动回监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建立奖惩机制调动罪犯主动回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人在作出某个决定或者选择时,都是趋利避害的。要想让罪犯自己主动地回到监禁场所执行刑罚,就必须给罪犯一定形式的鼓励。比如可以利用对罪犯实施计分考核的办法,对于主动回监的罪犯以加分等方式进行鼓励。二是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消失的情形告知罪犯,让罪犯清晰地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收监执行,并且告知其要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3日内主动回监。三是监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检察机关要形成联动机制,为罪犯主动回监创造条件。
(二)完善收监衔接配合机制
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机制主要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在罪犯收监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配合、协调,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收监制度的有效实施。收监衔接配合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罪犯收押环节的配合。罪犯被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后,应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收监。一般而言,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如果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将罪犯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但是,需要公安机关对罪犯的押送进行协助,这就涉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专门配置警察力量。因此,仅仅依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押送,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在此环节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执行,对于由监狱或公安机关决定收监的,同样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或公安机关之间以及系统内部之间的衔接配合。
2.相关资料的交接配合。决定或批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决定后,社区矫正机构要将收监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原判决书、裁定书、结案登记表和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所有材料,及时移交给看守所或者监狱,便于收监执行的机关及时掌握罪犯的情况,一定要避免人到材料迟迟未到的情况。同时,也要防止资料在交接过程中丢失。因此,在资料交接过程中,还要设置相应的签收确认程序。
3.对特殊情况的衔接配合。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决定收监的罪犯出现在逃等特殊情况,相关司法机关需要紧密配合。即当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决定机关的收监决定后,发现罪犯在逃的要立即将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对在逃罪犯进行追捕。
(三)明确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和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矫正人员脱离监管,而社区矫正机构也无法知晓其去向的情况,就应该立即组织对其进行追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18]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5条规定,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19]两个法规对此情况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应当明确追捕逃脱罪犯的责任主体。
从“追逃”或“追捕”的性质来说,应该属于刑事强制权。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不具有追捕罪犯的权力。因此,应当将追捕在逃罪犯的责任交由公安机关承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收监执行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人员脱逃,下落不明需要网上追逃的,公安机关在追捕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罪犯已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但在决定机关作出收监决定之前,罪犯知晓自己可能要被收监执行,而采取各种途径进行逃匿,防止被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服刑。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批准、决定机关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进行网上追逃。二是在裁定收监之后,罪犯脱逃的,决定机关可以下达《逮捕决定书》,再由公安机关上网对罪犯进行追逃。
【注释】
[1]参见徐盈雁:“曹建明:监督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载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15-03/12/c_127573600.htm.
[2]参见李泽伟:“两名厅级罪犯保外就医被重新收监”,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9月24日,第9版。
[3]参见姚晓岚、李超:“遏制‘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12月14日,第7版。
[4]参见胡蝶飞、李鸿光:“两年前因身孕监外执行两年后被法院收监执行”,载《上海法治报》2014年6月16日,第5版。(https://www.xing528.com)
[5]参见李端梁:“丹江口市两名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罪犯被收监”,载http://www.djksfj.gov.cn/html/2016/chgz_1115/1617.html.
[6]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
[7]参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黔狱刑收字[2016]第005号,载http://www.gzjyj.gov.cn/zwgk/ywgk/8319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9日。
[8]参见苏中在线记者:“男子监外执行期间多次犯事 重新被收监”,载http://news.jingjiang.com/?p=16975.
[9]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0条。
[10]参见郑敏:“我市首例因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载http://mt.sohu.com/20160922/n46898047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22日。
[11]参见李丹山等:“株洲市石峰区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依法收监”,载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701/201701181805337711.html.
[12]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载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xingshianjian/1037561.shtml.
[13]参见肖乾利、杨发成:“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问题研究”,载《宜宾学院学报》2016年第9期。
[14]参见徐少飞:“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收监执行难问题及对策研究——以G市为样本建立‘1+4’消化保障体系”,载《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5期。
[15]参见王萍:“浅析严重疾病罪犯收监执行难问题”,http://sxlf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2/id/1552063.shtml.
[16]参见肖乾利、杨发成:“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问题研究”,载《宜宾学院学报》2016年第9期。
[17]参见朱鹏:“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检察监督的强化路径”,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0期。
[18]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9条。
[19]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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