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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决定,自2012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5日对焦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29日,罪犯王某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定条件

罪犯被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要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教育矫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或者矫正结束后,一旦出现法定的收监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比如罪犯本身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所患疾病根本未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资格,这种情形一般是罪犯通过贿赂保外就医鉴定人员出具虚假病情证明文件,或者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或者刑罚执行机关的相关人员在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环节徇私舞弊,为罪犯通过非法途径骗取保外就医提供帮助或便利,从而使原本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类罪犯即使被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一旦被发现就应当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池强指出,自2014年以来,依法督促将3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收监执行,包括厅级干部2人。[2]因此,对于凡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应一律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www.xing528.com)

当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就需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所患疾病已经全部治愈或者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不会危及生命安全的就应当对其进行收监。如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某某,因有悔改表现,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09年三次获得减刑。2010年7月19日,陈某某因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后延长三次至2014年7月18日止。2014年6月27日,陈某某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被重新收监,服刑于无锡监狱。[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有权人或有钱人,往往通过自己的人脉朋友圈,以保外就医的名义,一保再保。因此,对于这类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这也说明罪犯被保外就医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其治疗情况和康复情况的监管。

第二种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各种原因出现了流产或者是哺乳期结束的都应当对其进行收监。如浙江三门县一罪犯焦某因一起集资诈骗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因其当时已怀有身孕,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决定,自2012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5日对焦某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焦某因孕期体检时发现胎儿不好,做了引产手术,2014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收监执行;[4]罪犯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由于罪犯王某正处于怀孕期,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29日,罪犯王某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刑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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