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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就是要让刑罚执行机关的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通过检察监督,对那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等现象,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只有通过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对抗刑罚执行机关侵害罪犯合法权利的行为。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根据《宪法》第134条[1]、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2]检察机关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其正当性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力制衡理论

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意味着法律制度的欠缺与漏洞[3]法律监督就是分权制衡思想的具体体现。只要是权力,就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4]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就是要让刑罚执行机关的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通过检察监督,对那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等现象,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从而,预防和减少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发生司法腐败行为。

(二)权利保障理论

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中,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充分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思想。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待遇;二是保障自诉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利;三是保障被依法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四是保障个人免受无规矩的或者是非法的刑事追究。[5]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说过,不能够认真地看待权利,就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要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6]认真地对待权利,就要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从理论上讲,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就应当主张权利,抵抗侵害者。[7]但在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审判机关或者刑罚执行机关面前,罪犯的对抗力量是非常有限的。(www.xing528.com)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暂予监外执行中不受非法侵害,除罪犯自身主张有限的权利外,更多的需要检察机关的干预。只有通过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对抗刑罚执行机关侵害罪犯合法权利的行为。从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

(三)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是从检察监督的程序性目的的角度进行论证,即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监督的目的是实现合法、公正和公平。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动态平衡。

在刑罚执行阶段,人们除关心刑罚处罚的结果外,也同样关心执行过程的正当性。而检察监督具有的效果之一便是消除人们的程序性疑虑。[8]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督促其进行核查或纠正。

在暂予监外执行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与决定程序进行监督,也要对保外就医的鉴定、罪犯的社区矫正情况以及收监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如果执法人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未遵守法律规定,出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就可以行使监督权,督促执法人员对执行不当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因此,通过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既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也保护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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