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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检察监督方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主要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这一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与其家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可以全面地了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真实情况,从而进行有效地监督。

建立完善检察监督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主要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这一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书面审查与实践调查相结合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检察意见,其中审查的具体内容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审查保外就医的病情证明材料,审查核实提请程序是否合法等。

检察机关在进行书面审查后,还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查,如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询问专家学者或相关人员,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采取书面审查与实践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使检察机关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

采用分类式审查和实践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同时,还应与保外就医的医院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便于更加准确地掌握罪犯的病情,及时了解保外就医人员的身体状况。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应与其家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可以全面地了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真实情况,从而进行有效地监督。

(二)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手段,即检察机关通过向监狱或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对刑罚执行场所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刑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但派驻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检察人员对派驻场所进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人力不足,演变为检察人员与执法人员混为一体,以至出现相互“配合”的局面,使得派驻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

为了提高派驻检察监督的效果,要加强对派驻检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由检察长进行领导,以主办检察官为核心,对执行情况、执行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也可针对违法现象提出处理建议。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检察人员与执法人员混同以及单纯倾向配合的问题。

在保留派驻检察的基础上,还要采用巡回检察的方式加强监督力度。巡回检察制度可以丰富检察权的监督方式,通过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享有绝对的权力,且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查批准,这样也能防止刑罚执行机关得知要进行检察后进行刻意准备,甚至与派驻检察人员相互配合,从而增强检察监督的效力。

(三)引入被害人监督机制(www.xing528.com)

被害人作为权利的受损害者,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最为关注,引入被害人监督具有重大意义。让被害人参与到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并且有权提出建议,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赋予被害人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样既加强了监督的效力,又减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压力

被害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被害人有权知晓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治疗情况、身体恢复情况和生活状况以及是否认真参加社区矫正,认罪态度是否良好,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脱管和漏管等情况。

如果被害人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不当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果被害人发现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违法犯罪等行为,可直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改正,决定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和回复;如果被害人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收监执行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可以说,利用被害人进行监督是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重要补充。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制度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备案审查规定》,该《备案审查规定》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也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但该《备案审查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既无明确规定备案审查的主体、审查的组织形式、审查的方式以及审查过程中的回避程序,也缺乏对移送审查主体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的责任追究机制。为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操作的规范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小组。鉴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可在上级检察院监所部门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可由两名检察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材料。

2.建立备案审查回避制度。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当审查人员与备案审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将会影响审查公正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平公正。

3.明确移送备案审查的责任。明确规定作为案件材料移送的主体,应该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10日以内,逐层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备案审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不移送或怠于移送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责令下级检察院对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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