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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驿马课的法律地位详解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者的谨慎不无道理,因为毕竟在睡虎地秦简的法律文本中,某某课仅此一例。这是涉及县户数考核的规定。从牛羊课及课省的规范效力看,其具有一定的法源形式的特征。换言之,课的法源为何,整体形态如何,与律令关系如何,在律令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还有待出现更多的资料以深入探讨。[11]有关驿马课简文的辑佚,参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07 页。

秦律研究:驿马课的法律地位详解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所见“牛羊课”,从性质上看属于制裁规范而不属于行政文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秦的法律体系中有无课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四维在论及“牛羊课”时指出:“我认为记载该文后续部份的简缺失了。由于最后一语的前面有黑点,所以整理者认为是标题‘牛羊课’,然而这是一个奇特的例外。因为其他的标题均伴有‘律’字。”[47]论者亦指出“仅以此三字为据而论‘课’这种法源的存在,应慎重”[48]。论者的谨慎不无道理,因为毕竟在睡虎地秦简的法律文本中,某某课仅此一例。不过这一问题还可进一步思考。林清源曾辨析过《秦律杂抄》中章题书写位置与间隔符的关系,指出其有三种样式: 一是章题位于简文中时,其前后皆有间隔符,如中劳律;二是章题位于简末时,则后面的间隔符被省略,如游士律、臧(藏)律、牛羊课、傅律、敦(屯)表律;三是章题位于简首时,则省略前面的间隔符,如除吏律、除弟子律。[49]简言之,此三种格式即为“·中劳律·”“·游士律”“除吏律·”。在《秦律杂抄》所见的11 种律及课名中,位于简末者有5 种,[50]公车司马猎律位于26 号简末与27 号简首,即“·公车司马”与“猎律·”,格式上虽然表现为第二、三样式,但连读后的格式符合第一样式,即“·公车司马猎律·”。这些律、课名涉及的内容皆与章题下的简文两分,不太可能每种律都有后续文字。[51]再从牛羊课规范的内容看,所惩治的是牛羊繁殖率低下,名实相符。另从上述间隔符的使用可知,至少书写者对这些律文与律名的区分意识是很清楚的。[52]由此亦可推知,如果这些律名是书写者所录对象,则牛羊课也与此同类。

课作为规范的名称,自下简又可见出端倪。

岁并县官见积户数,以负筭以为程·课省甲十一[53]

“见积”,现有总计。“负筭”,减分,算是评价单位、计分筹码。[54]程,标准。这是涉及县户数考核的规定。其考核对象是每年全县的总户数,考核方式是以减分多少为标准。这里值得关注的是间隔符后面的“课省甲十一”。“课省”为同义复合,省亦为考核、核验之义。“甲十一”应是编号,即甲编第十一。“课省甲十一”的结构为“事项名称+干支+序列号”,与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令名有完全一致者,如县官田令甲十六、迁吏令甲廿八、内史旁金布令乙四、卒令丙二等。[55]这意味着“课省”不仅是规范名称,且所包含的条文已达一定数量。由此还可推知,既然是“以负筭以为程”,则其必有负某算的量化标准或具体事项,如居延汉简简E.P.T59: 6 所见“堠户厌破不事用,负二算”。《秦律杂抄》中的“省殿”“园殿”“采山重殿”“采铁课殿”等,也应是依据相应的量化标准而确定的末位。

从牛羊课及课省的规范效力看,其具有一定的法源形式的特征。不过它是否如律一样,原本是由若干条文组成的一篇法律文本,而书写者只是抄写了其中的一条,抑或是由立法者或行用者选编现行律令而成,由于目前所见知的资料稀少,还很难作出判断。换言之,课的法源为何,整体形态如何,与律令关系如何,在律令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还有待出现更多的资料以深入探讨。如本章开始所述,睡虎地M77 号汉墓发掘所得,与众多律名同时出现的还有“工作课”,这与睡虎地秦简“牛羊课”杂于众多律名中的情况相似。它的面世,也许会进一步推进课的研究。

【注释】

[1]李均明认为:“课,考课。简牍所见,有为考核而设的文书形式,亦称‘课’,除如实登录实情外,尚加考核评语。”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 年版,第425 页。

[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 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 年第4 期,第35 页。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 年版,其校释本有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本章以前者为整理本,后者为校释本。

[4]本章所引睡虎地秦简及整理小组的见解,皆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年版),为避文烦,下文不再逐一出注。

[5][日]籾山明:《中國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6 年版,第19 页。

[6]吉士梅:《〈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料的利用与汉语词汇语法之研究》,《汉语史研究集刊》第1 辑(上册),巴蜀书社1998 年版,第122 页。

[7]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法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28 页。

[8]林清源:《睡虎地秦简标题格式析论》,《“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三本第四分,2002 年,第786~787 页。

[9]本章所引居延汉简,皆出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上、下,中华书局1994 年版。为避文烦,亦不逐一出注。

[10]有关邮书课的考核评语,参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 年版,第427 页。

[11]有关驿马课简文的辑佚,参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07 页。

[12]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中西书局2011 年版,第137 页。

[13][日]永田英正:《居延漢簡の研究(二)》,同朋舍1989 年版,第365页。永田英正又谓“如何称谓此类记录簿,目下不详”,此姑统言为“行政文书”。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前言》,文物出版社2012 年版,第3 页。

[1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24 页。

[16]关于候官对属下送来的邮书进行审核的情况,可参永田英正:《居延漢簡の研究(二)》,同朋舍1989 年版,第391~393 页;中译本,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312~319 页。

[17]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简帛》第8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149~159 页。

[18]整理本释“”,校释本释“剥”,《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2013 年版)释“□”,此从校释本。

[19]一般主体的纵火、失火、溺水等行为,在汉初《二年律令》中为《贼律》所制裁,而据晋志《魏律序》,汉《金布律》中又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的规定,魏律分为《毁亡》篇。晋有《水火》《毁亡》篇。至唐,相关罪名归于《杂律》。如“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条,疏议对“水火有所损败”的解释是“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之处”,即包括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导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故决堤防而导致漂失者,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而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等等。但同时也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后果规定了免责条款,如“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

[20]《为吏之道》有“水火盗贼”之诫,《二年律令·户律》简305-306 所见可破例通行里门的情况中,也包含了“救水火,追盗贼”。可见对于乡里而言,水火与盗贼同为急迫事项。

[21]“夬”字释文依整理本。“夬”读“决”,参见第一章第二节。

[22][补注]笔者原文对“赵归”理解为服役期满归乡,并以秦律中有关戍卒归乡后须提交证明文书的规定求证该简。现在看来不妥。从“归”“日已”“不到”等语看,简文所反映的内容应是就赵回家后未返回岗位的事项进行调查。今改。

[23]校释本指出,“敢”下脱一“言”字(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61 页)。

[24]“居贷”,校释本指出“疑与居赀赎债类似”(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61 页)。睡虎地秦简《仓律》简44:“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从事公务者如果在受稟之县与出差之县皆领取了口粮,就需要追回多领取的部分。而当责任人无力返还应追回的部分时,是否称以居作偿还的方式为“居贷”? 还有,里耶秦简所见“出贷”对象有“居赀”者(简8-1014),当居赀者无力还贷时,是否也需要以居贷的方式还贷?

[25]简8-1014“□出貣居赀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指贷给路七天口粮的起止日。故推测“壬寅事”或为徐应贷口粮的初始日,亦即初署迁陵之日。(www.xing528.com)

[26][补注]校释本释“展”为记录,校录,“约日”疑指署迁陵的日期。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61 页。展约之语亦见简8-2037“吏贷当展约”。按校释本的解释,“展约”之意目前大致无碍。“移尉以展约日”,意即将校录过的约期移交给尉;“吏贷当展约”,指吏贷应当校录约券。

[27]简首有同样墨块者,如简8-300 为乡吏被赀的汇总记录,简8-1095 是都乡隶妾等人数总汇,简8-1143+8-1631 是贰春乡作徒簿,汇总了各种刑徒的人数及其劳作内容。

[28]居延汉简简E.P.T56: 290 及尹湾汉简6D12 牍也有此符号,李均明认为是钩校符号(见氏著《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 年版,第395 ~398 页)。里耶秦简简8-300 首栏三行简文分别是“乡守履赀十四甲”“乡佐就赀一甲”“乡佐□赀六甲”,下残断,各行下也有一道竖画。

[29]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编著:《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2013 年版,第18 页。据图版,释文第一行漏释“死”字,今补。又,“黔道”之“道”当为“首”字误书。

[30]参见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马王堆汉墓(下集)》,图版209,文物出版社1973 年版。又,简8-1201 的“仓曹廿九年当计出入券笥甲”,简8-1200 的“卅三年当计券出入笥具此中”,功用与此相同。如同类文书多笥保存,则如简8-776“卅年四月尽九月,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已计及县相付受廷。苐甲”所示,编号管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31-332 记载了各种民户籍簿副本上报县后的保存、开启规定,其收纳之物也是笥或匣匮。

[31]简8-508:“岁不计,甚不(应)律。”简8-1454+8-1629:“都乡柀不以五月敛之,不(应)律。”

[32]简8-157:“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 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何律令应”即应何律令,其句式与“何论”“何解”同。

[33]简8-754+8-1007:“即与史义论赀渠、获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赀三甲不应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书。”

[34]简8-480 为“司空曹计录”,其中的“徒计”之“徒”,图版不清,整理本未释,校释本释“徒”。

[35]牍文见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编著:《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2013 年版,第117~118 页。

[36]在敦煌悬泉汉简中,依旧可以发现当时的法律规定延续了秦及汉初律不允许公家畜产受损的立法意图。Ⅱ90DXT0115③: 79-82 是敦煌太守发给属县的公文。公文首先征引律文:“甘露二年七月戊子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憙、丞破胡谓县: 律曰: 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令葆马三日。三日中死,负之”,意谓若非急务以及乘传者使用传马,规定在使用后观察马三日,如果马在此期限内死亡,责任人需要赔偿。其次指出目前敦煌九处厩置传马的配备与死亡情况: 九处厩置额定配备传马360 匹,现将死马计算在内共368 匹,超过额定8 匹……最后命令公文传到后,查验应当赔偿传马者,令其赔偿符合一定标准的马,并要求守丞巡视各县,须得亲见所偿之马(简文见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 年版,第21 页)。又简I0111②:2“传马一匹……建昭二年十二月丙申病死,卖骨肉,受钱二百一十”,简0116②:69“效谷移建昭二年十月传马薄(簿),出县(悬)泉马五匹,病死,卖骨肉,直钱二千七百卌,校钱薄(簿)不入,解……”(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版,第84~85 页),二简记录了传马病死后卖其骨肉所得钱以及入账的情况。前者卖得210 钱,已入账;后者卖得2740 钱,经审核未入钱簿。“解”字后残缺,或为“解何”,即上级向下级发出质问,要求说明钱未入账的原因。

[37]买用钱: 交易用钱。《说文·贝部》:“买,市也。”《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65:“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38]《晋书·刑法志》:“《贼律》有……《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4:“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入毁伤县官,贾(价)以减偿。”此所确定的并不是损害县官财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而是赔偿责任,即“平价偿”。相关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当另律规定。如《贼律》简6-8 是有关因水运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规定,律文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如赎耐、迁、罚金等,同时也规定了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只是区分了主体与比例,具体执行当由《金布律》规范。故晋志《金布律》所言应与汉初律差异不大,所侧重的是赔偿责任及其执行方式。同样的表述也可见秦律,如《秦律十八种·工律》简106-107“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此不言有何罪且如何罚,亦不言如何偿,当是相关规定已存他律。如私自假借官有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二年律令》为《盗律》所规定,轻者罚金二两,重者与盗同法(简77)。唐律涉及弃毁官私器物的处罚皆入《杂律》,但刑事责任与赔偿责任分条规定,前者“准盗论”(第442 条),后者“各备偿”(第445条),在技术上呈现出与秦汉律的传承关系。

[3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 页。

[40]疏议曰:“《厩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

[41]关于“尉杂”,睡虎地秦简所见只有两条。一是简199“岁雠辟律于御史”,二是简200“□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整理小组注“尉杂”为“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此说尚可探讨。从目前所知的《尉律》内容看,有《说文》许序所引的试学童为史,《汉书·昭帝纪》如淳注所引的卒践更之制。沈家本在解释《尉律》之义时指出:“惟许序所引律文乃汉初取人之法,不专指廷尉。《昭纪》如淳注云……所言亦非治狱之事。……汉之以尉名官者,曰太尉,掌武事……安见尉律之必专指廷尉也?”沈氏最后的结论是:“尉”是“凡自上按下之称,是其本义不专属于刑狱”(《沈家本全集》第4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8 页)。沈氏的尉律不专指廷尉说,对《尉律》的性质揭示不无裨益。由此再看秦简所见尉的职权,如县尉有置吏权(可参见邹水杰:《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3 期,第10 页;杨振红:《秦汉时期的“尉”“尉律”与“置吏”“除吏”——兼论“吏”的属性》,《简帛》第8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333~339 页),此与“取人之法”相关;里耶秦简“尉课”中有关“卒田”的管理职能,或与卒更不无关系。当然,《尉杂》与《尉律》的关系目前尚不明确,但如果《秦律十八种》是集县与都官职能的主要条文而成,而都官也是地方行政机构([日]江村治树:《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汲古书院2000 年版,第697 ~698 页),则其适用主体自然是县与都官。论者已指出可将“尉律”之“尉”理解为中尉、郡尉、县尉系统的职官(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三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4 辑,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79 页),将尉律性质的揭示推进了一步。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尉卒律”,凡五条,内容是“秦代有关县尉所管理事务的法律文本”(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前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年版),为探讨尉律增加了新的资料。

[42]有关秦汉式的研究成果,可参邢义田:《从简牍看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式》,《简帛研究》第3 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295 ~309 页;又可参本书第三章。

[43]校释本认为:“式”“臞季”为人名,“诊”为检验之意。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62 页。

[44]简8-67+8-652:“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 大(太)守令曰: 秦人□□□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朢(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问之,尉毋当令者。敢告之。”简8-159:“制书曰: 举事可为恒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络帬(裙)程有□□□丗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 丞相令曰举事可为恒程者□上帬(裙)直。即(应)令弗(应),谨案致…………庭□。/□手。”

[45]居延汉简简89.24:“候官穷虏隧长簪袅单立中功五,劳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岁,长七尺五寸,应令。居延中宿里,家去官七十五里,属居延部。”简E.P.T53: 138:“甘露二年八月戊午朔丙戌,甲渠令史齐敢言之: 第十九隧长敞自言,当以令秋射署功劳,即石力发弩矢□弩臂,皆应令。甲渠候汉强、守令史齐署发中矢数于牒。它如爰书。敢言之。”这里的“应令”,指军吏的基本条件或技能符合令的要求。关于里耶秦简中的“应”“应令”“应书”研究,可参胡平生:《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1 辑,中西书局2012 年版,第122~127 页。

[46]邢义田:《从简牍看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式》,《简帛研究》第3 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295~309 页。

[47]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Leiden: E.J.Brill,1985,p.115.

[48][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6 年版,第295 页。

[49]林清源:《睡虎地秦简标题格式析论》,《“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三本第四分,2002 年,第773~779 页。

[50]此五种中,游士律、牛羊课、敦(屯)表律的书写位置处于简末,而臧(藏)律与傅律未至简末,其下各有留白,未如第一种样式的中劳律般接续书写。

[51]唯“公车司马猎律”有些例外。由于它具有与他律相比而显得过长的律名,故令论者怀疑此当为“猎律”,而“公车司马”为律文之首,下或有他简(林清源:《睡虎地秦简标题格式析论》,《“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三本第四分,2002 年)。若此,按照第三种样式,“猎律”前应是与猎相关的条文,然而审视《秦律杂抄》律文,似并无与此相关者。

[52]不过也有相当一部分律文未标示律名。如(1)简4“除吏律”后至“游士在”前,有关“伪听命书”“不避席立”之文;(2)简7“除弟子律”后至简15“敢深益”前,有关“故大夫斩首”“分甲以为二甲蒐”“县包卒为弟子”“县夺中卒传”“蓦马不胜任……马殿”“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不当稟军中而稟”“军人卖稟稟所及过县”“军人稟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稟”“稟卒兵不完善(缮)”诸文;(3)简17“省殿”以下至简25“射虎车”前,有关“省殿”“敢为它器”“县工新献殿”“城旦为工殿”“大车殿”“园殿”“采山重殿”“赋岁功,未取省而亡”“采铁课殿”诸文;(4)简27“伤乘舆马”至简30 末尾,有关“伤乘舆马”“课騠”“志马……毋敢炊饬”“已驰马不去车”“不会肤期”“马劳课殿”诸文;(5)简37“战死事”至简38“捕盗律”前,有关军功爵的授予及敌人投降后的身份规定等。这些律文在内容上一般不与其下律文所缀律名相合,且篇幅占有《秦律杂抄》的一半,何以未见律名,未详。

[53]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88 页。

[54][日]永田英正:《居延漢簡の研究》,同朋舍1989 年版,第540 页。于振波:《汉简“得算”、“负算”考》,《简帛研究》第2 辑,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324~331 页。

[55]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 年第3 期,第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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