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朱熹的法理思想与治国理念: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

朱熹的法理思想与治国理念: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朱熹也说到了法的作用,但只限于刑罚方面,他强调德礼为治国之本,这显然是不对的。朱熹的本意是“宽严相济”,他之所以强调“以严为本”,是因为当时有人错误地理解了刑罚政策,过于从宽处理。

朱熹的法理思想与治国理念: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

朱熹(1130—1200),南宋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理学的集大成者。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江西婺源人。进士出身,曾任江东转运副使,是程朱学派的奠基人。著有《四书章句集注》等书,后人编有《朱子全书》,在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七八百年中,有较大影响,甚至在日本等国也一度流行过“朱子学”。其法理学思想主要有:

1.论述了法的本质和起源

朱熹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存天理,灭人欲”为宗旨,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理”,法正是“理”的体现。他明确指出:“法者,天下之理。”[20]甚至说,“礼学,法学实理学,日月寒暑往来屈伸之常理,事物当然之理”。[21]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人伦为重”。因此,法律与“天理”是同在的永恒性与绝对性。把法律看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和保障,这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果认为法律是维持“三纲五常”的工具和永恒的东西,则是错误的。法律是一定社会的产物,认为其是永恒的、绝对的,则不符合事实。

2.论证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朱熹认为,“德、礼、刑、政”四者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它们之间是“精、粗、本、末”的关系,“相互表里,如影随形”,不能分开。他认为,“政,谓法制禁令也”,引导人民,“导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但这是次要的,“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22]。尽管朱熹也说到了法的作用,但只限于刑罚方面,他强调德礼为治国之本,这显然是不对的。德与法无疑是要结合的,要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在任何社会都要以法为本,因为法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德则起教化作用,促使人们遵纪守法。

3.在刑罚制度方面,朱熹主张“宽严相济”,强调“以严为本”(www.xing528.com)

朱熹认为当时将“政以宽为本”歪曲为“纵弛”,这样会导致奸豪得志、平民遭殃的恶果,要求执法者依法办事,不能一味宽恕罪犯。要实事求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要严肃法纪,赏罚严明。朱熹的本意是“宽严相济”,他之所以强调“以严为本”,是因为当时有人错误地理解了刑罚政策,过于从宽处理。

4.主张改革,力主“恤民”“省赋”

朱熹提出设立“社仓”,发展经济。特别是强调“为政必有规矩”,要认真维护社会秩序。

5.朱熹的治国理念是“心治”

朱熹的“格物致知论”认为,“天理论”的重点在“天”,“心性论”的重点在“人”,而“格物致知论”的重点在天人合一。理学思想体系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人们信仰、体认“天理”,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因此,治理国家首先要合乎人心,只有民心所向,国家才能安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