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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的法学思想及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其主要法学思想有:1.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李大钊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五四”运动前,他以反对封建主义,提倡平等自由为起点,形成了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基本属于西方法学的范畴。正如李大钊指出:“基础是经济的构造,即经济关系,马氏称之为物质的或人类的社会的存在。上层是法制、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马氏称之为观念的形态,或人类的意识。”

李大钊的法学思想及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李大钊(1889—1927),字守常,河北乐亭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留学日本,法科出身。回国后,历任北大教授、图书馆馆长、《晨钟报》主编和《新青年》杂志编辑。1920年在北京组织共产主义小组;在党的“二大”任中共中央委员。在国共合作期间,协助孙中山先生确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在改组国民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24年代表中国共产党参加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其主要法学思想有:

1.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李大钊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五四”运动前,他以反对封建主义,提倡平等自由为起点,形成了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基本属于西方法学的范畴。接受马克思主义后,特别是在他撰写有关唯物史观文章后,明确了法律的阶级性和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正如李大钊指出:“基础是经济的构造,即经济关系,马氏称之为物质的或人类社会的存在。上层是法制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马氏称之为观念的形态,或人类的意识。”[7]就是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是有阶级性的。

2.坚定地传播马克思主义

李大钊作为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当然是启蒙主义的推动者,更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者,他“抨击专制政治之灵魂”,向往“青春之国家”。他在接受唯物史观之后,指出劳苦大众的“真正的解放,不是央求人家……是要靠自己的力量……从那黑暗的牢狱中,打出一道光明来”[8]。他说:“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同时以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组织。”[9]同时,他依据唯物史观,把“个性解放”同“大同团结”内在地统一起来,为发展壮大革命队伍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3.十分关心农民问题(www.xing528.com)

李大钊所撰《青年与农村》一文问世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曾被美国学者称赞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拓荒者的尝试”[10]。事实正是这样,李大钊后来在《土地与农民》一文中写道:“中国的浩大的农民群众,如果能够组织起来,参加国民革命,中国国民革命的成功就不远了。”[11]同时,李大钊将人权问题与工人、农民的解放直接联系起来。

4.大力培养革命接班人,积极帮助青年提高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

1918年,毛泽东在北京认识了李大钊,作为北大图书馆馆长的李大钊,安排毛泽东在北大图书馆做助理员,并称赞毛泽东是“湖南学生青年的杰出领袖”,还帮助他发表文章,将《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借给他看。1924年,他们同时被选为国民党中央委员,共同为宣传“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此前,他还资助青年赴法勤工俭学。

李大钊在“五四”运动前后,经常撰文批判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唤起民众在“五四”运动中积极反对“巴黎和会”的合约;反对日本侵占山东,主张捍卫国家主权,惩办卖国贼。要求人民用法律武器保卫国家,反对西方列强的强盗行为。

当然,更重要的是他宣传马克思主义,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为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做了大量工作,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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