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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周鲠生法学思想与政府继承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政府继承方面,分条约、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三方面内容,均采取合情、合理、合国际法的做法。周鲠生先生在条约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任何旧条约在未有经过中国政府表示承认以前,外国政府不能据以提出要求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周鲠生法学思想与政府继承

周鲠生(1889—1971),曾用名周览,湖南长沙人,著名国际法学家。1906—1911年留学日本,同盟会成员。1913年后,又先后留学英国和法国,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回国后,历任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教授及系主任,1936年任武汉大学教务长。1939年任联合国组织会议中国代表团顾问,1945年任武汉大学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校长,1950年任外交部顾问,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著有《国际法》《近代欧洲外交史》《不平等条约十讲》等。其国际法理论思想丰富,主要有:

1.《国际法》是周鲠生的代表作,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的标志性成果

《国际法》于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分上下两册,是全国统编教材出版前我国使用范围最广的教材,也是迄今为止引用率最高的国际法著作。该书是周鲠生毕生从事国际法教育、研究和实践的科学总结,也合理借鉴了苏联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其紧密地结合了中国的外交活动和国际法实践,是我国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著作,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提出“协调论”,科学论证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个重要的问题,历来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一元论,主张国内法优先。他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两种表现,具有统一性。其代表人物受黑格尔“国家至上”理论的影响,耶利内克·佐恩等实证法学家提出国内法优先说,他们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是至高无上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的宪法,来自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国际法优先。他们认为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同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人类发展的需要。自然法学派作为国际法重要内容和目标,必须统一于人权与人类福利。还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因为国际法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第三种观点,就是“协调论”,周鲠生就是主要的代表。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因为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参照国际法;同时,在各国缔结条约与协定时,也要参考各国国内法的情况。因此,周鲠生说:“可以断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应该彼此对立。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4]

3.对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具体观点(www.xing528.com)

周鲠生说:“引发领土争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周边界限的位置或走向不明确,也可以是双方对边界条约中有关边界的规定有不同的解释,或者由于边境被侵占、边界线被单方面移动等。”[5]解决领土争端的方式,就是两种:一是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二是提交仲裁或通过国际司法程序

4.对国家继承问题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国际法中一个重要问题,即国家继承问题。国家继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条约以外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不同,它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政府继承方面,分条约、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三方面内容,均采取合情、合理、合国际法的做法。周鲠生先生在条约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任何旧条约在未有经过中国政府表示承认以前,外国政府不能据以提出要求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6]

周鲠生从1950年起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对中国的外交政策与外交活动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在国家法理论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如王铁崖所评论的那样:“周鲠生先生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是理论联系实际;第二个特点是理论探讨深入”,“周鲠生先生的卓越贡献是对国际法的学术研究”,“推动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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