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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的法理思想与中国法律的密切关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达认为,法律与国家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离开国家,法律就不能存在。同时,李达明确指出,宪法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李达反复强调宪法是全国人民的行为标准,人人都有执法、宣法、维护宪法的责任。

李达的法理思想与中国法律的密切关系

李达(1890—1966),字永锡,号鹤鸣,两渡日本,就读于东京大学。因受俄国十月革命影响,自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由于马克思和列宁均系法学出身,在他们著作特别是早期著作中,大多是论及法学的,其中如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及其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吸引了李达,并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早在1928年,李达就翻译了日本学者穗积重远的著作《法理学大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31年又由上海编译社再版。李达在该书中,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武器,认真分析和评判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派别,既评析了西方法学流派的共同哲学基础和非历史主义的错误观点,也肯定了他们在反对封建专制中的作用,并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在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其反动性、虚伪性和欺骗性日益暴露并成为帝国主义的工具。1947年,法学家李祖荫邀请李达再次回湖南大学任教,并担任法学院专任教师,主讲“西方法理学”,李达书写了系统的讲义,讲授三年后任湖南大学校长,后调任武汉大学校长。由武汉大学教授韩德培、张泉林等将李达的讲稿整理,于1983年正式出版。该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本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系统阐明法理学的教科书。这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起了极为重要的奠基作用。

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积极参加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同时,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和文化教育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些立法和教育工作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54年宪法颁布后,李达作了一系列论证、解释和宣传工作。他应邀写的《谈宪法》一文,以及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影响都很大,对宣传、普及宪法知识,特别是推动全国人民树立宪法观念,指导人们群众以宪法为行为准则和维护宪法尊严起了很大作用。他明确提出,宪法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对维护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李达作为武汉大学校长,坚持真理,维护武大校训:自强、弘毅、求是、拓新,教育学生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真理。所以,在他被“四人帮”迫害致死后,胡乔木同志特地致哀,并以四句话概括李达的一生:“坚持真理,不屈不挠。身体力行,万世师表。”李达是新中国著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法理学家,他不仅对法的基础理论作了马克思主义的论述,而且对部门法的基础理论也有贡献,具体说:

1.李达是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理学的第一人

李达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中国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理学的先驱者和首创者。他在所著的《法理学大纲》中,科学地论述了法学与世界观的紧密关系,深刻地揭示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和范围,指出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使法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成为法学中最基础的一般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法学史上的一场伟大的革命。他首先回答了“什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按他的解释,就是法律发展的法则。这无疑是正确的,随着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在李达研究的基础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被认定为: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就是说法理学既要研究法律发展的法则,还要研究法律本身和各种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

至于法理学的任务,李达指出:“首先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次要应用那个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互适应而又能促进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21]这段话写得比较隐晦,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研究法律要结合中国的现实,要使法律为改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民的美好生活、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www.xing528.com)

李达对法理学的重大贡献还在于对法学进行辩证分析,揭示法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形式与内容这三大法学基本范畴的相互关系。(1)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李达认为,法律与国家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离开国家,法律就不能存在。“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是一体的两面。国家是法律的形体,法律是国家的灵魂。”他又说:“有国家必有法律,有法律必有国家。历史上没有无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无法律的国家。”[22](2)法律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他指出:“法律现象,即是法律关系的表现形态。”[23]至于法的本质,“即是法律现象的各种形态所潜藏的根本关系”;“法律的本质,是结晶于法律的内容,包含于一定形式之中而表现(现象)出来的”。[24](3)“形式由内容产生,并受内容所规定”,“内容通过形式而发展”,[25]所以形式对内容,不仅有受动性,还有能动性。李达对法律科学分析的三点贡献,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李达应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宪法基础理论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李达当即发表了《谈宪法》一文,明确指出了宪法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律文献,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在我国,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创举。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同时,李达明确指出,宪法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中,明确指出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极大权威,在法律体系中是母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国家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它相抵触,否则就失去效力。同时,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有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通过,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修改。李达反复强调宪法是全国人民的行为标准,人人都有执法、宣法、维护宪法的责任。

李达也是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证社会学的第一人,因篇幅关系,就不多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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