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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案及细则比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9月26日颁布并适用的《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超过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食品禁止流通。特定的兽药禁止使用于食用动物身上。[80]除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和《药品法》之外,德国还有更为严格的专门法规用于规制重金属、霉菌、含氯碳水化合物等其他污染物。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案及细则比较

除了核心法律《食品、消费品和饲料法典》之外,德国多达200多部的食品安全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类:专类食品法、食品添加剂法以及食物残留法。

1.专类食品法

专类食品法也是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其中,《畜肉卫生法》(Fleisch hygienegesetz,1993)、《畜肉管理条例》(Fleisch-Verordnung,1996)和《混合碎肉管理条例》(Gemischtes Hackfleisch-Verordnung,1997)、《禽肉卫生法》(Gefluegelfleisch hygienegesetz,1996)、《禽肉管理条例》(Geflügel-Verordnungen,1997)主要规范肉类及肉类制品;《鱼类卫生条例》(Fischhygiene verordnung,2000)主要规范鱼以及双壳纲(Muscheln)动物及其产品;《牛奶管理条例》(Milchverordnung,2000)主要规范奶及奶制品;《蛋类管理条例》(Ei-Verordnungen,2002)主要规范蛋及蛋类制品等。

2.食品添加剂法

德国关于食品添加剂(Zusatzstoffe in Lebensmitteln)的定义是,用于延长食品保持时间、改善食品外观和使食品易于加工的物质,常见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食用色素、防腐剂、乳化剂、甜化剂等。食品添加剂不能随意添加,必须在法律明文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即“对该物质及其使用毫无健康安全方面的疑虑,而且其使用在食品加工技术上是必需的”。[77]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原料目录中清晰列出。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纯净度标准》(Reinheitskriterien,1978)、《食品甜化剂法案》(Süße Agent Lebensmittelrecht,1994)、《食品色素法》(Lebensmittel-Farbstoffe-Methode,1994)、《关于限制食品添加剂许可的临时法案》(Gesetz zur Begrenzung der vorübergehenden Zusatzstoffe,2002)等。

3.食物残留法(www.xing528.com)

德国把食物残留物区分为两类:一类为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化学添加剂;另外一类是其他污染物,比如汞、铅等重金属霉菌、含氯碳水化合物等。

1997年9月26日颁布并适用的《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Rueckstands-Hoechstmengenverordnung)明确规定超过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食品禁止流通。尽管德国也在执行欧盟通用的指导性法案中确定的最高限量标准,但是德国的这部法律的“最高限量”的标准比欧盟要严格得多,而且也特别有趣,它是以4岁女孩作为受到残留物影响的标准人体,其理由在于处于该年龄阶段的女孩在身体各项指标以及营养关系方面最为薄弱,最易于受到残留物的污染和影响。[78]

1999年1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药品法》(Artzneimittelgesetz)也对兽药和其他药用物质的残留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使用于动物必须获得联邦机构的许可”,许可中必须确定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即在药品使用多长时间后,从用药动物身上获得的食品才允许流通。[79]官方检查机构在怀疑某些畜禽残留兽药标准可能超标时,可以在对该畜禽进行屠宰时采取抽样的方式来检查。德国每年因为兽药残留而进行的检查大约在40万至50万次。特定的兽药禁止使用于食用动物身上。其他药用物质的残留也要遵照欧盟统一的标准,不允许超过最高限量。[80]

除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和《药品法》之外,德国还有更为严格的专门法规用于规制重金属、霉菌、含氯碳水化合物等其他污染物。《矿泉水和天然水条例》(Mineral-und Tafelwasser-Verordnung,1984)、《纯净度标准》(Reinheitsstandards,1988)、《饮水条例》(Trinkwasserverordnung,1990)、《免遭动物源食品中二恶英危害的消费者保护条例》(Dioxin Risiken in Lebensmitteln tierischen Ursprungs aus der Verbraucherschutzregelungen,2000)等法规便确定了此类化学污染物质的最高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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