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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师范生作为毕业生的一个群体,同样享有相关法律法规为毕业生规定的权益。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师范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师范生作为毕业生的一个群体,同样享有相关法律法规为毕业生规定的权益。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毕业生目前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一)接受就业指导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毕业生有权从学校处获得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二)被推荐权

学校推荐往往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的如实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三)自主择业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他们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追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实行招生并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有权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迫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择业自主权的行为。(www.xing528.com)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其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能被公平、公正对待,参加“双选”时和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五)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除上述五种权利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获取信息权、知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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