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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投资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限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尽管现行投资法规定只有重要的大型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所以这种不确定性条款的存在使得对于外资准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不利于对于外国投资的吸引,这也与新《投资法》的主旨背道而驰。也就是说,越南企业有来源于外国投资的资金,所以被视为外国投资者。然而,新《投资法》选择了中间计划。第二个不合理的是越南企业之间的不公平。事实上,这两个企业均为越南籍法人,但是他们都被认为是外国投资者。

越南新《投资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限制

(一)重大项目投资审批机制存在缺陷

新《投资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核电站、国家公园土地变更等重要大型投资项目,必须由国会、政府总理或省级人民委员会就有关投资政策作出决定,但这一制度存在漏洞。首先,尽管现行投资法规定只有重要的大型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然而,越南法律中对于国会和政府总理的权力规定中含有兜底条款,这就使得上述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条款的不确定性增加,所以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关于国会与政府总理的审批权限不断扩大,使得原本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程序。所以这种不确定性条款的存在使得对于外资准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不利于对于外国投资的吸引,这也与新《投资法》的主旨背道而驰。

(二)不能彻底解决外国投资者认定问题(www.xing528.com)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目前采用的是国籍认定法,即所有无越南国籍的投资者都是外国投资者。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资金来源加以界定。也就是说,越南企业有来源于外国投资的资金,所以被视为外国投资者。然而,新《投资法》选择了中间计划。新《投资法》将外国投资者划分为三类:(i)拥有外国国籍的外国投资者;(ii)51%以上的资本来源于国外的越南企业;(iii)来源于外国的资本占51%以下的越南企业。第(i)和(ii)组在投资范围和程序上属于外国投资者。第(iii)组被视为国内投资者,适用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这样就会出现外资占51%的企业和外资占50.9%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这两家企业都是外资控股公司,实际上是同一类型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第二个不合理的是越南企业之间的不公平。例如,外资51%的企业在越南设立新企业,则该新企业仍为外国企业,适用法律与越南企业不同。事实上,这两个企业均为越南籍法人,但是他们都被认为是外国投资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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