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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保护投资协定》具体规定评价:一带一路与越南投资法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投资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中越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实行征收、国有化或者类似措施。因此,双方国家往往会通过签署协定对此有所规定,但是通过该协定第四条可知,中越双方保护投资,但并没有完全排除征收。《中越保护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没有界定,仅仅表达“征收”。

《中越保护投资协定》具体规定评价:一带一路与越南投资法制研究

(一)对“投资”有关内容的定义

由上文可知,“投资”没有明确的定义,投资是由缔约一方按照另一缔约方的法律法规产生,主要采取“基于资产”的开放性模式,协定没有限定条件,一定程度上缺乏严谨性,扩大了“投资”定义,投资范围广。协定虽然强调东道国一般不得征收投资者的投资,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征收。征收的对象是投资,投资定义的扩大,影响征收的认定。而且,定义扩大,范围广泛,进而可征收对象广泛。协定规定东道国实行征收应该给予补偿,一方面东道国进行补偿,征收的对象广,从而补偿多,可能也会给东道国造成损失,权利义务失衡。另一方面,投资者的投资被征收,定义越大,范围越广,征收对象范围越广,虽然得到补偿,但是也可能与其预期不符,与其投资设想不符。

(二)投资待遇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公平公正待遇有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对于最惠国待遇也都有明文规定,“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最后待遇都针对准入后的投资行为,忽视对准入前行为的待遇规定,“东道国在其领土内给予外国投资者投资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4]

世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情况相同,公平公正待遇是最基本的待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中越《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平待遇,应始终受到充分的保护和保障,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虽然写明了公平公正待遇,但是其条文太过抽象,内涵不够明确,很容易导致公平公正待遇成为象征性条款,没有实际意义。投资者根据这些规定,无法得知自己将会受到具体怎样的待遇,因为对“公平公正”的理解是多种多样的,是需要与实际相结合的。内涵模糊不清的结果是公平公正待遇并不具备投资可预见性、投资可操作性。

(三)投资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中越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实行征收、国有化或者类似措施。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需要依照国内法律程序,采取非歧视性措施,并且给予补偿。投资者海外投资可能会因为东道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社会制度等遭遇风险,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大,鼓励海外投资者投资,以此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采取国有化或者征收措施。因此,双方国家往往会通过签署协定对此有所规定,但是通过该协定第四条可知,中越双方保护投资,但并没有完全排除征收。

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就是东道国直接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自己实际控制,而间接征收是指,不直接转移或者剥夺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保障环境和本国经济,可能会对投资者财产采取一些干预措施。[5]其使得所有人对财产的使用、处置、占用都受到干涉,实际上剥夺了私人财产权。《中越保护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没有界定,仅仅表达“征收”。实践中,如果间接征收的界定不明确、定义不明确、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国际投资规则倾向保护外国投资者,进而损害了东道国法律权益,引发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同时协定规定征收补偿,补偿不得无故延迟,征收的投资资产价值是允许兑换和自由转移的,但没有规定一旦延迟是否征收补偿利息,利息如何计算,以及阻止资产转移情形。如果东道国出于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阻止投资者转移资产,该如何进行,缺乏法律依据

(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中越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规定,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6个月内无法解决,当事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如果是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6个月内无法协商解决的,当事任何一方都可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由此可知,该协定缺乏提交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ICSID是国际性仲裁机构,其受理案件的前提是争端双方提交书面协议。依照《中越保护投资协定》,产生投资争端,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此时提交给接受投资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专设仲裁庭,接受投资的法院也即东道国法院,不能完全排除其会侧重保护本国利益,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相比之下,ICSID不介入任何一方,较为中立,而且其具有合理的规则制度,也是投资争端解决的热门选择。协定缺乏将争端提交 ICSID解决,落后于国际投资规则,不利于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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