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东盟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协定规定,其适用于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以及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所采取或者保留的措施。“领土”对中国表示中国的关税领土,对东盟表示东盟各国的领土。(二)投资待遇《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规定要给予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一)《中国—东盟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规定,其适用于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以及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所采取或者保留的措施。“领土”对中国表示中国的关税领土,对东盟表示东盟各国的领土。但是,对于泰国,协定适用的投资仅仅为在泰国境内被确认,并且依据泰国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获得其主管机关明确书面批准保护的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同时协定规定了其不适用的五个情况,第一,任何税收措施。但是不得损害缔约方关于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利义务准予或者征收的、第八条(征收)和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的规定、第十四条(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的解决)的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任何税收协定的规定的权利义务。第二,规范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政府采购),不以商业转售或商业销售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的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普遍适用的程序。第三,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以及接受或者持续接受此类补贴或补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第四,一缔约方相关机构或主管机关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第五,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投资待遇(www.xing528.com)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规定要给予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指各方在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中有不拒绝给予公正待遇的义务。同时规定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安全。国民待遇是指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者其他形式处置投资方面,各方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及投资应当给予不低于同等条件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指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者其他形式处置投资方面,各方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及投资应当给予不低于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此待遇不包括,一缔约方与非缔约方在其他区域、国际协定或者任何经济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东盟成员国间的协定规定给予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以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的协定规定给予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但是,《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依据任何其为成员的将来的协定,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或投资更为优惠的待遇,其无义务将此待遇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或投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