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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研究目的及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倘若本文的讨论对我国的学说发展以及司法实务,乃至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些许启示意义,笔者将倍感荣幸。日本虽然采取分别财产制,但对于归属不明的财产则推定夫妻共有,协议离婚时还设有“财产分与”制度,[23]因此,有学者称日本的法定财产制为“潜在的共有制”。

日本法研究:研究目的及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法关于日常家事债务的判断标准以及非日常家事债务与表见代理法理之适用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观点。然而,要理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必须明确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对于非日常家事债务,我们还需解决是否应当保护善意债权人的问题。如果在判断日常家事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善意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便不必通过适用表见代理这一迂回途径对债权人另行保护;反之,如果在判断日常家事债务时,并未充分考虑善意债权人的保护,就必须思考如何适用表见代理法理的问题。所以,日常家事债务的界定与可否适用表见代理法理并非毫无关联的两个问题。

基于如上问题意识,本文拟通过对日本法的考察,探讨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二是非日常家事债务与表见代理法理之间的关系。鉴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具体问题的解决思路及结论,所以在展开具体讨论之前,本文将简单介绍中日两国民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差异。结合两国夫妻财产制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法上的讨论,就上述两个问题提一管之见。倘若本文的讨论对我国的学说发展以及司法实务,乃至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些许启示意义,笔者将倍感荣幸。(www.xing528.com)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之间不存在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就适用法定财产制。[21]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而日本民法采取的是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日本《民法》第762条第1款)。需要注意的是,中日两国的法定财产制均不是纯粹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我国在共同财产制下仍承认夫妻享有个人财产的情形,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22]等等(《婚姻法》第18条)。日本虽然采取分别财产制,但对于归属不明的财产则推定夫妻共有(日本《民法》第762条第2款),协议离婚时还设有“财产分与”制度(日本《民法》第768条第1款),[23]因此,有学者称日本的法定财产制为“潜在的共有制”。[24]由此可见,中日两国的法定财产制都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两种财产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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