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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刑事程序法立法动向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共谋罪立法完成,为了顺利发动并实现这一刑罚权,紧接着便着手刑事诉讼程序等相关配套法令的改正应是可以预期的发展。共谋罪的立法是否会使刑事诉讼程序更进一步向事前调查容许论倾斜,往授予侦查机关更大权力的方向前进,使“监视社会”成为现实,将会是此后值得关注的大方向。事实上,由于共谋罪的对象犯罪与监听的对象犯罪实质上有许多重叠,即便在现行法下也可以说已经有充分的空间将监听运用至共谋罪的侦查活动当中。

日本法研究:刑事程序法立法动向

新设的共谋罪在犯罪论的解释上与刑罚论的设计上有诸多不当,这些问题未来如何在立法论上予以解决,固然相当重要;但除此之外,为了应对共谋罪的新设,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出现的变化,也同样值得关注。

刑法是针对国家刑罚权的内容所作的规定,至于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与实现则是交由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令予以规范。随着共谋罪立法完成,为了顺利发动并实现这一刑罚权,紧接着便着手刑事诉讼程序等相关配套法令的改正应是可以预期的发展。关于未来刑事诉讼相关法令的改正,以下提出几个可能的方向供参考。

共谋罪中犯罪实行的“计划”,从时点上说一般要比“预备”更早,从而为了针对共谋罪进行侦查,侦查权限发动的早期化也就难以避免。在日本通信监察法》[134]的立法过程中曾经发生过事前调查容许论与否定论的争论。所谓事前调查,指的是犯罪发生以前的调查,而这一争论乃是围绕着“在犯罪发生盖然性很高的情况下,是否允许犯罪尚未发生以前的搜查”这一问题进行。共谋罪当中所规定的计划,其内涵无非指人与人之间的意思沟通以及进一步达成的合意,而要确认计划是否存在,由于取得客观证据的难度较高,因此除倚赖未必可以信赖的背叛者的证词以外,只能想办法事先掌握危险人物的行踪,从他们之间的联系、沟通等着手。为了掌握他们的行踪,就必须运用GPS定位信息;为了掌握他们的联系内容,就必须进行监听。这些侦查行为都是在尚未确认计划是否存在的阶段就开始进行,而所谓危险人物的认定权限则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侦查的结果,可能是计划已经完成,也可能计划尚未完成,当然也可能是调查对象根本与犯罪无关。[135]不论结果如何,很可能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已经不知不觉容许了事前调查,将恣意选择侦查对象的权力无条件地交给侦查机关,同时也承认了国家提早发动侦查权限的合法性。共谋罪的立法是否会使刑事诉讼程序更进一步向事前调查容许论倾斜,往授予侦查机关更大权力的方向前进,使“监视社会”成为现实,将会是此后值得关注的大方向。[136](www.xing528.com)

在此方向下,目前尚未被明文列入日本《通信监察法》第3条所定允许实施监听的犯罪类型的共谋罪,基于监听在共谋罪侦查上的重要性,在共谋罪完成立法后,紧接着是否修法将共谋罪也列入允许实施监听的犯罪当中,也是必须注意的动向。事实上,由于共谋罪的对象犯罪与监听的对象犯罪实质上有许多重叠,即便在现行法下也可以说已经有充分的空间将监听运用至共谋罪的侦查活动当中。在本改正案的国会审议过程中,针对监听的问题,日本政府以“监听的要件甚为严格,在符合监听要件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该会选择采取逮捕措施,运用监听进行共谋罪侦查是难以想象的”作为说明,然而这至多是指出侦查机关事实上未必会采取监听的侦查手段,并不是否定在侦查共谋罪的过程中运用监听手段的合法性。[137]

另外,关于将GPS定位信息运用至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日本最高裁判所已经作出在有令状的前提下合法的判断,并同时要求针对相关侦查作为立法予以规范。[138]此后的修正,是否会在以共谋罪作为潜在适用对象的前提下进行,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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