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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律师在场权及立法的进步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机关讯问时享有委托律师在场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律师在场权是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改革中最难推进的部分。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一步加以立法确认,可以说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上的进步,因为这是有条件、有限度地确认了律师在场权,在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要在场。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律师在场权及立法的进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机关讯问时享有委托律师在场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律师在场权是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改革中最难推进的部分。虽然学术界多年来不断呼吁,但是这项制度的立法没有任何的实质性进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虽然立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必须在场,其目的是让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接受量刑建议作背书,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有保障,但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场权保障的缺位,无疑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值班律师的在场权被有限度地纳入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辩护权中的核心权利律师在场权是非常关键的权利,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和主要靠口供获得指控证据的案件,在场权与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互为联系、互为表里。如果在侦查讯问中没有律师在场权,律师辩护权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

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一步加以立法确认,可以说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上的进步,因为这是有条件、有限度地确认了律师在场权,在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要在场。这个可以说是打破了律师在场权的禁区。当然,律师在场权仅仅限制在被指控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而且还有同意量刑建议等附加条件。认罪认罚中律师在场权,还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愿性认罪,并未扩展到侦查阶段。另外,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方式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使其便于操作。另外,律师作为认罪具结书的见证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也要加明确。譬如,被告人认罪之后反悔或者翻供了,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是否应当免责,这里面是否有法律风险,都需要加以研究。(www.xing528.com)

对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权利告知后,犯罪嫌疑人就向侦查机关明确并正式表示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侦查机关应当就该行为本身请求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权不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更重要的是在侦查阶段,在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并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和核实自愿认罪的态度,等等。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但是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本身并不可以构成制约和监督,使得大多数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性表达受到严重影响。在封闭的羁押环境中,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本身就构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的监督和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供述的自愿性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供述已经被固定为证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仅是形式而已,而这时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值班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只有顺从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而签字。但是当犯罪嫌疑人反悔或者没有得到其预期量刑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很容易迁怒于律师,给律师的执业造成潜在的风险。因此,只有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律师在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才具有事实的基础和程序上的保障。律师在场权的问题牵涉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制约,因此在目前环境中无论立法和试点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虽然如此,律师在场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仅对于律师的辩护具有重要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对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避免非法强迫取证和刑讯逼供,减少和避免冤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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