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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纠纷案例的司法判决与医学思考:揭示麻醉安全体系的建设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医疗差错处理中的这种“责备文化”,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隐瞒或虚报差错失误事件,不利于人们及时识别和纠正医疗安全系统中的薄弱环节,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只不过如此做的话,事实便难有真相,教训也难以为戒,自然地十分不利于麻醉安全体系的建立。这类报告系统都是非惩罚性的,并要求严格保密。

麻醉纠纷案例的司法判决与医学思考:揭示麻醉安全体系的建设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医疗事件的发生,对于患者及家属、相关医务人员以及所在医院来说,都是灾祸。尤其是对患方来说,一个生命的存在或逝去,对患者本人及其亲人都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个角度看,医生从事的是对差错和失误“零容忍”的职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疗管理者对待医疗差错的错误管理理念,即总是把医疗差错归因为当事人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并相应地采取各种罚款、扣薪、免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经济的方式惩戒“肇事者”。传统医疗差错处理中的这种“责备文化”,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隐瞒或虚报差错失误事件,不利于人们及时识别和纠正医疗安全系统中的薄弱环节,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就像本案例一样,医方一直否认是人为差错或失误所致,而将患者的死亡原因归因于麻醉药物过敏所致,并且不愿接受由医方承担50%损害结果的鉴定意见。但最终尸检结果和鉴定意见还是还原了事实真相,即医方因气道管理失误导致患者死亡。对于医方来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观上确实存在隐瞒或虚构的现象,因为类似这样的恶性事件,其真实原因是不难查清楚的,当事麻醉医师则更是心知肚明。隐瞒或虚构的出发点自然有诉讼本身的技巧或策略的需要,但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撇清关系、逃脱处罚。设身处地地想想,面对麻醉纠纷,特别是人为失误引发的责任事故,当事麻醉医师压力巨大,通常不愿意陈述实际情况或尽量选择与自己责任较轻的解释,以避免或减少所要承担的医疗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推卸责任、隐瞒事实。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包括医疗之外的其他行业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也会采取类似的行径。只不过如此做的话,事实便难有真相,教训也难以为戒,自然地十分不利于麻醉安全体系的建立。

必须承认的是,任何一个人,甚至是最谨慎的医务人员也会出错,并且有些医疗差错的产生并非医生的主观意识所能控制。鉴于目前人类对生命规律的掌握非常有限,诊疗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反复求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关键是要总结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医疗服务越来越安全。因此,我们应将传统思维中“杜绝医疗差错”的理念转换为“尽可能防范和减少医疗差错”,要努力分清哪些医疗差错是可以预见并能避免的,哪些是不可预见的,并更多地从制度、体制上去分析原因。由此对于任何医疗差错或事故,医疗安全体系的建立都要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分析差错或死亡原因,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这就需要建立起多途径的差错和安全隐患报告系统(或称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定期将差错和安全隐患报告汇总后进行分析,发布警示信息,完善制度、流程、人员配置等系统方面的改进,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这类报告系统都是非惩罚性的,并要求严格保密。尽管国内外国情不同,但已有的差错和安全隐患报告系统的上报流程、分析原则以及处理与反馈机制都较为相似。只不过在国内,由于保密性以及体制上的一些原因,包括麻醉在内的差错和安全隐患实际上报率很低,并且存在报小不报大、报轻不报重的现象。这也让国内建立的麻醉安全体系的有效性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当然,面对医疗差错或失误,国内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在于我们没有一个完善的保险系统和严格的法律效力。由于经济赔偿往往会成为医院甚至医生个人的重大负担,所以首先我国应考虑全面引入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帮助医生共担、转移风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保险公司会在医患之间充当中立的第三方,他们会进行调查和协调,而患者和家属一般不会直接找医院和当事医生,这不仅可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降低医患之间发生直接冲突的概率。即便经仲裁或判决,医生确有责任,那也主要由保险公司来赔。其次是严格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法制较为成熟,任何医疗意外几乎都可找到相关法律保障,并有相应的执行规则。医疗事故赔偿中很大部分针对的是“精神伤害”,而暴力伤医手段会立刻抵消这部分补偿,并被认为是极其愚蠢的犯罪行为,所以中国式“医闹”基本不会发生在这些国家。但在中国,陆续出台的各种严禁“医闹”的法律文件,由于处罚力度不重、效力不高,导致“医闹”现象的发生仍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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