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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利用的安全保障法律规定与原则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位阶看,“核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主要由三个基本层级组成,最高的是宪法规范,其次是议会或立法机构的成文法律,再者是政府机构颁布的一系列详尽且通常是高度技术性的条例”。一种情况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定得较为详细且具体。另一种情况则是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条例规定得较为细致。

核能利用的安全保障法律规定与原则研究

法律位阶看,“核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主要由三个基本层级组成,最高的是宪法规范,其次是议会或立法机构的成文法律,再者是政府机构颁布的一系列详尽且通常是高度技术性的条例”。[120]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法律手册》指出,还可以再加上第四个层次非强制性指导文件[121],这四个层次构成了核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现在的问题是,在设计核法律体系时哪些内容应被列入法律,哪些内容应被列入条例,也就是“国家法律应包括哪些内容?”[122]对于这一问题的直接回答并不容易,但如果从法律和条例的细致程度考察则有迹可循。

从域外国家立法情况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定得较为详细且具体。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单从条文数量看,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有381条[123]、韩国《原子能法》有122条。

另一种情况则是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条例规定得较为细致。例如印度、意大利等国家。例如,1962年,印度《原子能法》只有32条,涉及适用范围、生效日期、定义和解释、中央政府的一般权力、有关铀或钍发现的通知、对含铀物质开采或富集的控制、对铀的处置、进入和检查的权力、开展找矿工作的权力、矿产经营权的强制收购、对矿山强制收购的补偿、某些合同的更新、对原子能生产和利用的控制、对用于提取铀或钚的任何物质的征用、对放射性物质的控制等诸多内容。[124]为了弥补《原子能法》不够具体的缺陷,印度相继制定了《原子能规则(矿山与矿物开采及指定物质的处理)》《原子能规则(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原子能规则(工厂)》《原子能(辐射防护)规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原子能辐射处理规则》《核责任基金规则》《核转让准则(出口)》等政府条例。(www.xing528.com)

又如,1962年,意大利《和平利用核能法》只有36条,涉及定义、矿石和核设施、和平使用核能引起的第三方责任、专利、刑事责任等诸多内容。法律文本中多处使用了转引条款。例如,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关于特殊裂变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法规在征得部长的建议后,经部长理事会咨询,并听取了国民议会的意见后由总统令发布。”[125]第八条规定:“核设施进行检查后,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的法令,在征询了国家核能委员会意见后允许该核装置开始运行。”[126]同时,意大利也制定了一些关涉核安全管理的政府条例。例如,第31/2010法令《选址、建设和运行规则》;第185/2011号法令《建立有关核装置安全的共同体框架》;第45/2014号法令《建立负责任地和安全管理乏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共同体框架》[127]等。

概言之,对于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设计而言,不仅需要考虑是制定一部综合性核能法还是制定若干单行法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宪法规范、法律、政府法令、非强制性指导文件的关系问题,回答“国家法律应包括哪些内容”[128]这一具体问题。虽然对于这一问题仍然没有确定答案,但应该清晰的是需要结合各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以找到更为符合实际的法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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