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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直接适用还是转为国内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设计而言,考虑到大量国际核法律文件存在的现实,基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问题。从国际法原理看,主要有转为国内法和直接适用两种路径。大多数国家采取了第一种方案——将其转换为国内法。[147]一些国家则采用了直接适用的方法。[152]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些国家原本不是公约缔约国却也参照相关国际条约制定了国内法。

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直接适用还是转为国内法

对于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设计而言,考虑到大量国际核法律文件存在的现实,基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问题。换言之,缔约国应该接受国际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限制,同时为内部实施这些义务作出相应的法律安排[142]。那么,究竟该如何适用?从国际法原理看,主要有转为国内法和直接适用两种路径。

大多数国家采取了第一种方案——将其转换为国内法。例如,1991年,爱尔兰通过修订《辐射防护法》使其国内法规定与《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和《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相衔接;[143]1986年,法国在维也纳签署了《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之后,这两项公约分别由1988年12月30日第88-1252号法和1989年6月2日第89-361号法令公布,于1989年4月6日生效。[144]1987年,澳大利亚制定《核不扩散(保障)法》(《保障法》)以履行《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45]2006年,瑞典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法》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例》,将《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条例》《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欧洲协定》《国际海上人身安全公约》《国际海事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议》等国际条约纳入了瑞典法律。[146]总体上,这种衔接方法“实际上已转变为国内法,将由法院和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并将成为所有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强制性要求。按照这种方式,国际文书的规定不能直接在该国内部适用,只可以作为解释的指南”。[147]

一些国家则采用了直接适用的方法。例如,根据德国法律,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的巴黎公约》、1963年《布鲁塞尔公约》、1971年《关于海上核材料运输领域民事责任的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德国境内适用[148],也就是“自动有效”而无须采取进一步的立法行动[149]。奥地利将《欧洲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公约》《关于内陆水运国际运输危险货物的欧洲协定》《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关于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技术细则》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奥地利境内,以规范本国和国际危险货物运输。[150]应当指出的是,直接适用的优势在于“可减少必须起草的法律文本数量;能借助有经验的组织或国家的技术和法律知识;能有助于国家在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时,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151]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例如,“国际规约是否适应本国法律结构,并且如何适应;文本翻译是否准确;国家监管当局或许可证申请者、持有者可能不太容易获得包含外部法规的文件;外部法规(例如国际文书)有可能定期有所变化”。[152](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些国家原本不是公约缔约国却也参照相关国际条约制定了国内法。例如,加拿大不是任何有关核第三方责任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加拿大1970年《核责任法》主要基于1960年经修订的《巴黎公约》和经修订的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53]韩国也如此,韩国当前关于核损害赔偿的第8852号法令、第2094号法令引入了2001年《修正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内容,将赔偿金额定为3亿元特别提款权,并扩大了核损害的定义。[154]

总之,究竟是制定综合性核能法还是若干单行法,如何安排法律法规之的层级机构,如何与外围法协调以及如何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等问题是展开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设计时不能回避的主要问题。它不仅对于域外国家法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构建完善我国核法律体系也提供了思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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