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民调解:传统坚守还是借鉴移植

人民调解:传统坚守还是借鉴移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所以,固守传统和全盘移植都不是人民调解制度唯一的路径选择,我们必须在坚守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西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成分。首先,在坚守传统与移植借鉴的过程中应注意适应性。[14]三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诉前强制调解的德国模式。作为一项融合传统文化和历史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需在坚守的同时不断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及时调整,以探索出一条传统与现代共存与融合的发展之路。

人民调解:传统坚守还是借鉴移植

传统中国社会崇尚无讼而厌讼、贱讼,在他们看来,所谓“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率徒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诉,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诉,则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9]故较为推崇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这也成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传统文化基础。显然,中国传统的调解模式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新时代中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必须“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合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合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10]所以,固守传统和全盘移植都不是人民调解制度唯一的路径选择,我们必须在坚守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西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成分。

首先,在坚守传统与移植借鉴的过程中应注意适应性。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国古代社会追求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由“无讼”思想演化而来的和睦共处的和谐思想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成立和发展的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也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并发展出依靠群众、教育群众、手续简便、重视调查研究、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人民的欢迎。进入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为适应多元化社会格局的形势创建了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定向调解等多种人民调解方式,极大丰富了人民调解的内容,更有针对性和方向性地对民间矛盾纠纷进行靶向性调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着群众调解意愿不高、调解员调解技艺和能力有待改善、调解协议执行难、人民调解与司法衔接流程不顺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延滞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为此,有学者呼吁移植引进西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其作为解决我国“诉讼爆炸”的主要方式,然而,“欲充分发挥某种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必须有适合它的一定社会条件存在。换言之,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规定的”。[11]也就是说,一项制度欲发挥其全部的功效既需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也要尊重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否则即使制度完美无缺也会遭遇“水土不服”,最终难逃失败的命运。

其次,注重吸收消化西方调解制度的有益成分。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先进的制度理念和制度内涵为“我”所用,需要“移植来的法律既要体现出时代的先进性,又要与本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适应。法律本土化不仅要使引进的法律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协调,而且更主要的是在保持引进的法律自身的先进性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效能,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制度和原则”。[12]现以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例,以期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启示和借鉴。一是“在法律阴影下讨价还价”(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Law)的美国模式。美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ADR)突出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调解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博弈,调解不限定于法律权利,也不讨论关于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由达成协议。调解不执着于过去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而是更关心未来当事人关系的修复问题。[13]二是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的日本模式。日本金融ADR法要求日本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制度“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特殊倾斜保护,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民商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机构课以与‘指定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缔结‘实施程序基本合同’、同意参加纠纷处理程序、接受特别调解案等单方面义务”。[14]三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诉前强制调解的德国模式。德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法》第15a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机构调解后才能被受理:财产争议数额低于750欧元;除涉及经营活动的邻地之外的其他邻地争议;未经过媒体、广播报道的个人名誉损害。[15]四是注重人才队伍建设的英国模式。英国的专家协会(Academy of Experts)、ADR集团(ADR Group)、纠纷解决中心(CEDR)是英国ADR三大组织,其“在ADR人力资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专家协会在培训中立第三任方面成就卓著”。[16](www.xing528.com)

总之,制度移植绝非“东施效颦”式的简单复制,而是应根据不同环境以及环境变化进行的自我调适和内生化的过程,这也是趋利避害使得利益最大化的一个过程。作为一项融合传统文化和历史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需在坚守的同时不断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及时调整,以探索出一条传统与现代共存与融合的发展之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