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在线调解规则
依据前文所述,在线调解机制的运行是有相应法律基础的,但作为近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由于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尚处于积累阶段,在线调解规则尚未形成体系。因此,之后的在线调解服务工作也要致力于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特别是关键性程序规则,例如在线调解机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员选任与回避、当事人适格、代理人资格、证据规则、送达规则、执行规则等均需要明确和规范。[11]对于适用范围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哪些纠纷应当纳入在线调解的范围,哪些应当排除在范围之外,不能因为在线调解的便利性而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在证据规则方面,要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准确判断证据的可采性;在送达规则方面则要考虑在线平台送达的途径、电子送达的效力。实际上,在线调解依托于传统调解得以发展,无单独立法之必要,相关规则仍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进行阐述和完善。规则的完善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精细化解决。
2.建立在线调解信赖机制
在线调解在生硬的网络空间进行,纠纷主体无法感受到调解所应当发挥的人文关怀的作用,即使认可在线调解机制的存在,也会由于机制本身以及网络技术存在的各种隐患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为此,建立在线调解信赖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通常而言,相较于民间组织主导的在线调解,纠纷主体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对纠纷进行化解,这就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此为契机,多渠道地宣传在线调解机制,通过在线调解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调解成功的案例资源,资源的共享可增强纠纷主体对于在线调解机制的认可和信任。法院主导下的在线调解也要充分利用好人民调解和民间机构调解的资源,充分吸纳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传统调解主体入驻在线调解服务平台,明确并规范在线调解流程,为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提供人才与流程的优势条件。还可以考虑在参与整个在线调解程序的主体之间进行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调解者信誉综合评价并进行公示,对纠纷主体进行在线调解体验反馈,鼓励当事人及时反馈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或者潜在问题,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之所在。
3.建设专业型在线调解队伍(https://www.xing528.com)
首先,是要扩充专业型在线调解员数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构建统一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尽快建立统一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鉴于当前情况,可将法院主导的在线调解与民间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在线调解衔接起来,实现法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民间调解人士等人才资源共享,[12]进而扩充在线调解员数量,实现人才专业的优势互补。
其次,是加强在线调解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应涵盖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调解心理学知识、调解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之外,还应当加强相关信息网络技术的训练,从而使调解员熟练地进行平台操作,更好地引导纠纷主体通过规范的流程化解纠纷。
最后,是建立调解员中立性保障机制。一个训练有素的调解员应当始终牢记自身中立者角色,公正地为当事人化解纠纷。在线调解服务平台提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机会,为使当事人在在线调解程序启动之前能对调解员有充分了解,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可对入驻的调解员个人信息进行披露,以便当事人恰当地选择调解员,并且考虑是否存在申请回避的事由。另外,随着在线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与发展,也要适当提高在线调解员的准入门槛,注重调解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积累和技能操作,以在平台解纷中发挥出最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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