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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的真实语义与刑法解释的探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凶器的词典义为:行凶用的器具。难道管制刀具就是“本来的凶器”?笔者认为,根本不应该存在“本来的凶器”这一称谓,所有的凶器都只有是被用来行凶才被称为凶器的。这就意味着,刑法学者对凶器的扩张解释是不必要的,因为凶器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在刑法学者所认为的扩张的意义上使用的。反过来说就是,“本来的凶器”的解释者实际上是把词典义先进行了缩小解释,再进行扩大解释。

凶器的真实语义与刑法解释的探讨

凶器的词典义为:行凶用的器具。[48]可见,凶器的本来意义、规范意义、词典义是一致的。但是,学者们可能以为凶器的真实含义是指“本来的凶器”,认为这需要扩大解释,于是提出了“用法上的凶器”,大大扩张了凶器的外延,较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力打击了犯罪,对于刑法解释也是有贡献的。

可实际上,根据上述词典义,凶器既然是行凶用的器具,那么,只要是能够拿来行凶的器具都是凶器,这不就是包括了所谓“用法上的凶器”吗?既然如此,还存在“本来的凶器”吗?难道管制刀具就是“本来的凶器”?毒药就是“本来的凶器”?自制土枪就是“本来的凶器”?笔者认为,根本不应该存在“本来的凶器”这一称谓,所有的凶器都只有是被用来行凶才被称为凶器的。这就意味着,刑法学者对凶器的扩张解释是不必要的,因为凶器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在刑法学者所认为的扩张的意义上使用的。反过来说就是,“本来的凶器”的解释者实际上是把词典义先进行了缩小解释,再进行扩大解释。这实在是没有必要。可以说,学界对于凶器字面意思的理解一开始就脱离和偏离了词典义,这种对词典义的脱离和偏离,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还难以说清楚。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9页。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606页。

[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60页。

[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38页。

[5]《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560页。

[6]《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670页。

[7]《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51页。

[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69页。

[9](汉)刘熙:《释名》:一达曰“道路”。二达曰“岐旁”。三达曰“剧旁”。四达曰“衢”。五达曰“康”。六达曰“庄”。七达曰“剧骖”。八达曰“崇期”。九达曰“逵”。

[10]《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256页。

[1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96页。

[12]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大国重器》(第二季)第三集“通达天下”。

[13]《詹阳重工携全地形履带式抢险救援工程车参与2018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第一工程机械网。http://news.d1cm.com/2018052196820.shtml

[14]轮子,词典义是车辆或机械上能旋转的圆形部件。也就是说,轮,必须是圆形的。履带当然不是圆形的。《刑法》第116条中的火车汽车电车,都是车,都必须是轮式的。“坦克车”“履带式工程车”等称谓都是错误的。展开来看,行为人破坏这些“坦克车”“履带式工程车”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如果这些“坦克车”“履带式工程车”违法上路造成事故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不等于交通工具肇事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

[15]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页。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16页。

[1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1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63页。

[1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91页。《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135页。

[19]《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3页。

[20]《朗文当代英语辞典(英语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年版,第732页。

[2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62页以下。

[22]特朗普命令美快递企业拒收中国运来的芬太尼。

[23](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86页。(www.xing528.com)

[24]《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97页。

[25]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统称寄递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形式逻辑上,寄递企业、寄递业务、寄递物品等,都是上位概念。

[26]有学者从构词方式角度加以研究,得出的结论与笔者是一样的。参见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36页。

[27]《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78页。

[2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4页。

[2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24页。

[30]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4页。

[3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57页。

[3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63页。

[3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85页。

[34]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

[35]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4页。

[36]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7页。

[3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5页。

[3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5页。

[39][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5页。

[40]林山田:《刑法特论》,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709页。

[41]必要共犯这个概念不够严谨。有的对向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何来“必要”?参见刘凌梅:《帮助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应明确重婚罪的实行行为是重婚行为而非相婚行为,这是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基础。

[42]其实,重婚罪的实行行为本来是明晰的,是长期的以讹传讹导致了它的不清晰。

[4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90页。

[44]我国台湾地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45]指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6]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7]侯国云:《有关抢劫罪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4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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