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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12爆炸案中硝酸铵和氰化钠的刑法属性揭秘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津“8·12”爆炸案中硝酸铵和氰化钠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属性,也就是它们是否属于“危险物质”和“危险物品”?同时,也是判决中涉及的第125条第二款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剧毒的氰化钠属于毒害性的危险物质,应无争议。所以,天津爆炸案的各个罪名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应该指的是硝酸铵等引起的事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该指的是氰化钠等的存储行为。

天津8·12爆炸案中硝酸铵和氰化钠的刑法属性揭秘

天津“8·12”爆炸案硝酸铵氰化钠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属性,也就是它们是否属于“危险物质”和“危险物品”?这个问题解释清楚了,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最终的事故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危险品仓库和运抵区内危险货物具体种类及数量见附件(二)3)。[50]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某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决似乎没有区分“危险货物”、“危险物质”和“危险物品”。在此试做如下分析。

事故中的硝酸铵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也是危险货物、构成要件的“危险物品”,却不是“危险物质”、不属于判决中涉及的第125条第二款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而事故现场的数量较大的氰化钠,既是危险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也是危险货物、构成要件的“危险物品”,还被列入2014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同时,也是判决中涉及的第125条第二款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剧毒的氰化钠属于毒害性的危险物质,应无争议。所以,天津爆炸案的各个罪名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应该指的是硝酸铵等引起的事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该指的是氰化钠等的存储行为。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某构成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而根据第125条第二款的构成要件,于某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中的哪一种,是需要法院解释的。在一般社会观念中,爆炸性物质、易燃性物质都属于危险物质。刑法的规定与此却不相同,于某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在一般社会观念中不会受到质疑,但是刑法解释起来却很棘手,棘手的原因在于天津“8·12”爆炸案中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只能笼统地认定为是危险物质,却很难认定为是哪一类危险物质:放射性,不是。传染病病原体,不是。腐蚀性、爆炸性和易燃性三大类[51]反而是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危险物质的。(www.xing528.com)

明明是一个大爆炸的结果,却被处断为非法储存毒害性的危险物质,二者之间极度不匹配。假如把天津“8·12”爆炸案所涉物质解释为爆炸性危险物质,那么罪名就应该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笔者认为,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为9大类这一实际情况,今后可以考虑把构成要件中的“危险物质”的外延等同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涉及的九大类。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氰化钠(序号1688,CAS[52]号143-33-9)属于剧毒。硝酸铵(序号2286,CAS号6484-52-2)分为两类,一类是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剂;一类是含可燃物≤0.2%。硝酸铵属于“具有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其他化学品”即危险化学品,却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险物质。同样,硝酸铵肥料(序号2287)分为两类,一类是比硝酸铵(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剂)更易爆炸的硝酸铵肥料,一类是含可燃物≤0.4%的硝酸铵肥料。前一种硝酸铵肥料具有易燃性,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也不属于危险物质。所以,氰化钠本身属于构成要件的毒害性的“危险物质”或者“危险物品”,但是硝酸铵本身不属于爆炸性的“危险物质”或者“危险物品”,更不属于毒害性的“危险物质”或者“危险物品”。于某构成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该仅指的是氰化钠的存储。至于行为人对于硝酸铵的存储,能否解释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尚需进一步研究。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危险特性包括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种,物理危险主要就是爆炸性、腐蚀性和易燃性。显然,危险化学品没有放射性这一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有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化学品,如:一氧化碳(序号2563),亚硝酸钠(序号2492),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序号2123),松节油(序号2098),石油原油(序号1967),漂白粉(序号1621),煤气(序号1570),煤油(序号1571),硫酸(序号1302),甲烷(序号1188),二氧化硫(序号639),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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