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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外延泛化及构成要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经历了多次外延扩张、泛化。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泛化到了经营非法物品,这可谓是第四次外延泛化。从上述泛化的趋势予以分析和预测的话,笔者认为,更大范围内的外延泛化、更多次的外延泛化还会出现在非法经营罪的实践之中。之所以外延泛化频频发生在非法经营罪之中,显然与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非法经营罪犯罪类型的稳定性还没有形成。

非法经营罪的外延泛化及构成要件研究

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经历了多次外延扩张、泛化。从专营、专卖物品扩张到限制买卖物品,这是第一次外延泛化。从物品扩张到服务、金融服务,这是第二次外延泛化。这是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二次外延泛化,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2009年对之又进行修改,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扩张为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而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从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经营物品和服务,又泛化到了买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等非法经营的预备行为,这是为刑法典所明定的,可谓是第三次外延泛化。当然,这是1997年刑法就有的,但是立法者的意图令人难以捉摸——毕竟买卖证件、批文等行为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为经营做准备的行为,二者不能混同。

进而,上述泛化通过刑事司法解释继续泛化到了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行为,这是典型的经营非法物品而不是一般所认为的非法经营特定合法物品。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泛化到了经营非法物品,这可谓是第四次外延泛化。不仅如此,有学者经过研究,还把该罪的打击范围泛化到了经营手段的非法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48]该学者从兜底条款的解释入手得出该结论,这可谓是第五次外延泛化。从上述泛化的趋势予以分析和预测的话,笔者认为,更大范围内的外延泛化、更多次的外延泛化还会出现在非法经营罪的实践之中。(www.xing528.com)

之所以外延泛化频频发生在非法经营罪之中,显然与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语言选择的因素,即“非法经营”这个词语本身的暧昧,导致了对之随意解释的可能性很大。一个是非法经营罪犯罪类型的稳定性还没有形成。而这两个因素也具有内在联系。非法经营之所以存在随意解释的可能性,是因为“非法经营”并非一种类型化的犯罪行为,过于抽象,这正如非法驾驶、非法侵犯人身权利、非法侵犯财产权利、非法破坏经济秩序、非法扰乱社会秩序一样,都是犯罪行为极其宽泛的语言表述,与罪刑法定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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