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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刑法解释方向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者分别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边防管理局的管理范围。而最常用、最重要的刑法学形式逻辑,除了前文中的上位与下位,还有分型与涵摄。当然,分型涵摄与上位下位存在着紧密联系,无法分割。如果从三阶层的犯罪论角度来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实质也是一个涵摄问题。当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的一个具体的下位构成要件时,即具有了符合性与该当性。[2]所以,逻辑上的涵摄问题,具体到刑法学上,就是一个符合性问题。

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刑法解释方向

语言需要逻辑,法律语言更加强调逻辑,刑法语言则最讲究形式逻辑,这是学科特点决定了的,也是刑法语言作为刑法规范的载体所决定了的。

之所以说是学科特点决定了的,是因为刑法评价是把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挂钩,看案件事实能否属于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看案件事实是否归属于构成要件指称的类别,例如,一个监察委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调查时进行暴力逼供、刑讯逼供,他是否属于构成要件“司法工作人员”的涵摄范围,这类思维在刑法那里是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的。

之所以说是刑法语言作为刑法规范的载体所决定了的,是因为刑法语言是对案件事实、构成要件的定位与定性。刑法语言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其对应着的世界的确定,无法游移与躲闪。至少,在应然层面上是这样的。例如,第415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文字和语言一旦被刑法规范确立下来,就意味着对应着的、所指的是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等证件,而不是或者不包括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通行证、边境证)。二者分别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边防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无论是构成要件,还是罪名,还是因果关系,都只有在形式逻辑、语言逻辑的指引和限制下展开,才可能达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意——正当性、正义性、适正性。而最常用、最重要的刑法学形式逻辑,除了前文中的上位与下位,还有分型与涵摄。当然,分型涵摄与上位下位存在着紧密联系,无法分割。(www.xing528.com)

如果从三阶层的犯罪论角度来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实质也是一个涵摄问题。当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的一个具体的下位构成要件时,即具有了符合性与该当性。而假如该犯罪事实同时也符合一个具体的上位构成要件时,当然仍然具有符合性与该当性。那么,把这一过程反过来,即:一个上位构成要件涵摄一个下位构成要件,这个下位构成要件涵摄了具体的犯罪事实。在日本刑法史上,汽油车(犯罪事实)与汽车(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问题,不是从文理来理解的观念形象,而是可以加以扩张的灵活的观念形象。[1]这种做法其实是对文理的抛弃,也是对文字的抛弃,这不是因为文字本身有什么不妥,而是立法者的孤陋寡闻与浅见。如果那时候就以“机动车”作为构成要件,就有“机动车”这一观念形象,那么就很难涉及扩张解释了。汉语的刑事立法已经发展到了今天的高度了,对于涵摄问题和符合性问题的一体两面的关系,应该有更加深刻的把握。这才能避免刑事立法的频繁修改。

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审判上,判断具体之犯罪事实是否与刑法条款之抽象规定相符合一致,而可适用该条款定罪科刑之包摄(Subsumtion)过程,首先必须悟解与阐释该条文之标准意义。”[2]所以,逻辑上的涵摄问题,具体到刑法学上,就是一个符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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