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顺序上,交强险是第一顺序,商业机动车保险是第二顺序。因此,交强险的赔款理算,将影响商业机动车保险的赔款理算。
(一)交强险赔款的理算
1.交强险承担责任划分
交强险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级。如果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其赔款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个赔偿限额进行计算赔偿;如果无责任,其赔款则在无责任死亡伤残、无责任医疗费用、无责任财产损失三个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赔偿。而商业险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个级别,所以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担责划分不同。
2.交强险赔款计算
(1)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 [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4)受害人财产损失需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第三者的原则处理。
(6)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例6-1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6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7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2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试计算A、B两车可获得的交强险赔款。
解: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其中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万元)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2+6000元=7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其中 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 [6000÷ (2000÷2+6000)]元=1714.29元
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
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 [(2000÷2)÷ (2000÷2+6000)]元=285.71元
所以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70 000+8000+2000元=80 000元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2+3000元=4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所以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2000元。
例6-2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4000元和10 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2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试计算A、B两车可获得的交强险赔款。
解: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 000+2000元=12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所以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2000元。
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4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所以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00元
但该100元赔款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商业车险赔款理算
商业保险赔款计算时,按照条款要求应先扣除事故当事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交强险赔款,然后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
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1)基本计算公式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三者人伤总损失+第三者财产总损失+第三者车总损失-本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其他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当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 (1-免赔率之和)
当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免赔率之和)
2)挂车的赔款计算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计算公式。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与挂车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按主车、挂车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具体计算如下: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 [主车责任限额÷ (主车实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 [挂车责任限额÷ (主车实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只投保了交强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例6-3 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 000元。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52 000元,其中财产损失80 000元,医疗费用20 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2 000元。试计算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
解: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事故第三方损失252 000元-交强险赔款122 000元)×事故责任比例6%=91 000元<责任限额(100 000元)
所以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91 000× (1-15%)元=77 350元
2.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
赔款= [(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https://www.xing528.com)
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 (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之和)
(3)施救费: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 (实际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之和)
例6-4 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甲,在保险期限内与另一机动车乙发生碰撞事故。车辆甲新车购置价 (含车辆购置税)100 000元,保额80 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 000元,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10%免赔率。车辆甲修理费用40 000元,残值100元,对方机动车乙交强险应对车辆甲损失赔偿2000元。试计算甲的车辆损失险的赔款。
解:车辆损失险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40 000元-交强险赔偿金额2000元-残值100元)× (保险金额80 000元/投保时新车购置价100 000元)×事故责任比例6%× [1-免赔率之和 (15%+10%)]=15 918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车上人员的伤亡赔款首先应减去其他车辆交强险对该车上人员应赔偿部分,然后再计算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对每座车上人员伤亡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最后比较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大小。
(1)如果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责任限额,则
每人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免赔率之和)。
(2)如果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责任限额,则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 (1-免赔率之和)。
(3)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人员责任险总的赔款=∑每人赔款
4.盗抢险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
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小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 (1-免赔率之和)
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 (1-免赔率之和)
出险时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月折旧率×已使用月份)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
实际修理费用不超过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保险金额。
5.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6.自燃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
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小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 (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 (1-免赔率)
(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 (1-免赔率)
出险时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 (1-月折旧率×已使用月份)
(2)部分损失
赔款= (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
(3)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 (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7.车身划痕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1-免赔率)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计算,当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的赔款计算
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9.新增设备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 (核定修理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
(1)“核定修理费用”大于等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实际价值的赔款= (出险时实际价值-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
(2)“(核定修理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 (1-免赔率)
(3)新增加设备出险时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金额,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0.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 (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1-免赔率)
(1)(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车辆其他部分核定修理费用)应小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对发动机和车辆其他部分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3)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 (被保险车辆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1-免赔率)
11.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 (实际财产损失+施救费-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
(实际财产损失+施救费-残值-交强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 (1-免赔率)
1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赔款= (赔偿限额或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法院判决或经保险人同意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赔偿金额
1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赔款计算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中按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且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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