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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规定与实务应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在此情况下,赵某某以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赵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规定与实务应用

(一)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非试用期内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的解除,没有形式的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1]

(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可以无须通知用人单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早规定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严重违约和用人单位严重侵权两种,缺陷在于没有同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劳动法》 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即时解除做了丰富和完善,且不再有严重违约和严重侵权的界限,即时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案例

劳动者能否以工作地点存在火灾隐患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8) 津01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一审庭审中,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间完成车间整改。在此情况下,赵某某以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天津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赵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同时,劳动者还应就此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 还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要承担的赔偿包括:

(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实务中,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 天向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但是,法律对此并未规定相应的违法措施及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前30 天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根本就不通知的,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违约金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而只能对这种不诚信及不负责任的劳动者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保险及档案方面进行适度的约束。

●案例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2012) 郾民初字第×××××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徐某某未向原告履行任何手续而擅自离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减少的利润382687.04 元(2011年1月至7月被告离职前后未完成销售任务而造成的损失)的时间过长且数额过高,被告只需赔偿30日的直接损失,且公司利润的减少是由多种原因所造成,但被告徐某某的擅自离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利润造成损失,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对于原告产品为进入沃尔玛、华联、美特好、山姆士四家超市所交的67200 元(19200 元+12000 元+24000 元+12000 元) 入场费,由于被告擅自离职使原告的产品没能及时进入该超市,后再进入该超市时又重新缴纳了入场费,对于该项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的70%即47040 元(67200 元×70%),原告在被告擅自离职后,没有及时调整人员与该项工作对接,应承担30%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职工与企业不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含续订的合同期内) 违约出走,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企业出资培训的技术工人违约出走,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企业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企业赔偿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 309号)第32 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 223 号) 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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