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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实务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务派遣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实务风险防控

劳务派遣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实际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的主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一) 各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录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人事管理权、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无须承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 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决定劳动者的薪酬;依法决定对违纪劳动者的处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依法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证件和财物,或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权利;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www.xing528.com)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二十、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员工要求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答: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对于与其本单位员工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与其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应当是相对的,且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学历、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对其理解不能绝对化。实务中可审查两者是否适用相同或同一的薪酬制度或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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