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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应当遵循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在设置派遣期限条款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派遣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通过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实践中也被称为劳务派遣合同或者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应当遵循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为了使劳务派遣三方的关系更为清晰,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时互相推诿,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 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务派遣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如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都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从事的工作内容、工种或职位等。在实施劳务派遣的过程中,派遣岗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可能随着用工单位的经营发展和用工需求发生变化,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正本中写人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的具体数字,日后难免要经常修订或变更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内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派遣岗位和所需要的被派遣人员数量的内容,采用劳务派遣协议附件的形式制定出来。假如派遣岗位和所需要的被派遣人员数量有所变化,可以选择更新协议附件的方式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予以变更,而不用修改派遣协议正本中的基本、通用条款,从而达到节省合同管理成本的效果。

(2)派遣期限。

在设置派遣期限条款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派遣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派遣期限所体现的是某一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期间。而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派遣期限所反映的则是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期限,即是两个单位合作的期限,这个期限通常较长,也可能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即在这个期限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断地向其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派遣期限届满,被派遣劳动者即要返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依然存续。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届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随之结束。

(3)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约定。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简化实施劳务派遣的程序,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亦可由实际用工单位将相应的劳务派遣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进行发放。

(4)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主体。有关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以及用工单位在何时、通过哪种方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此项费用,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

(5)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时,违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条款。如前所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实质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最大限度地明确一方的违约情形及其产生的相关责任,避免双方因权责不明晰而出现扯皮现象。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另外,除了《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协议所必须载明的条款以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其他的内容,如: (1) 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 (2) 对劳务派遣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 (3) 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召回; (4)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 (5)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并非该劳务派遣协议的一方主体,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必然产生效力,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主张权利。假如实践中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无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法主张用工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案例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效

(2010) 二中民终字第×××××号

原告(上诉人):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某

被告于2008年9月27日到原告处工作,任前厅部领班,试用期月薪1600 元,转正后月薪1800 元。 2009年5月15日,被告提出辞职。后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11月23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2178 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5月15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65.52 元, 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的工资900 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原告公司工作, 2008年12月3日之前亦是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派往原告处试工。因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故要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中,原告出示被告与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被告对该劳动合同不予认可,但对该劳动合同上其签名表示认可,称当时是在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的名,其以为是与原告签订合同。现被告认为,原、被告已于2008年9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故不认可与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合同。

经询问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根据与原告的劳务派遣合同书,该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此前其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有关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系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将空白合同交予原告,由原告交给员工签名后拿回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后加盖公章。另查,原告向本院出示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其中复印件未填写签订日期。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发放,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5月15日,被告的工资总额为11065.52 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于2008年9月27日到原告处工作,原告虽主张2008年12月3日之前是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派往原告处试工,但未就该主张向本院举证;加之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亦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9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虽北京某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认可2008年12月3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尤其是原、被告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故法院认定签订的该劳动合同无效。现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的工资,原告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单某某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的工资900 元。

二、原告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单某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65.52 元。

三、驳回原告于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应用主要文书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派遣岗位为________。派遣员工人数见《派遣员工花名册》,在服务期内派遣员工人数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减,以《派遣员工增减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到岗时间及其他条件等具体要求。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面试,并由乙方负责人员初步筛选、考核、前期思想教育工作,并将面试人员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面试地点。

3.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4.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乙方在一周内向甲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5.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6.乙方应该将其体检合格的人员派遣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工作。

7.派遣期内,乙方对员工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和转移权。

8.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www.xing528.com)

(9)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 (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4)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

甲方依据本条(1)~(8) 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员工,需要乙方承担法定退工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据本条(9)~(14) 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员工,甲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9.乙方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10.乙方应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并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以方便参保。被派遣员工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漏保或脱保,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11.要求被派遣员工依法参加乙方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乙方向该被派遣员工进行追偿。

13.被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

2.甲方负责被派遣员工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被派遣员工。

3.甲方应向被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派遣费管理办法

1.派遣费系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 (不包括加班薪资、考核工资、其他补贴) (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本年度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需要乙方真实签署); (详见工资表)

(2)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_______元(按照每月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3)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外劳力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______元; (上月25日后至当月退工人员照样收取当月保险费用,保险费率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4)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城保费:每人每月______元,包括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 (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城保员工甲方还另外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月根据工资缴费的______%作为残疾人基金费;

(5)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镇保费:每人每月______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6)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档案管理费:______元/人/年;

(7)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______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8)甲方每月须按照实际所产生劳务费用的______%作为税金支付给乙方(税率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2.劳动报酬管理:

(1)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各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派遣人员花名册》;

(2)被派遣员工连续在甲方工作超过1年的,将参照甲方《评价制度》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4)被派遣员工依法享受的各类假期工资及加班工资,以薪点工资为基数发放;

(5)工资支付办法:

①乙方需要在每月25日—次月5日期间与甲方核对派遣人员当月实际所产生的保险、工资、管理费用等,甲方并在次月5日前将相关费用足额转至乙方指定账户,节假日提前;

②甲方依据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及考勤记录做当月工资,将工资表在次月5日前交给乙方,由乙方在次月10 -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甲方将工资单发给被派遣员工,乙方将支付工资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查;

③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关费用造成员工工资发放延误、相关保险未能正常缴纳等而引发相应的劳资纠纷、理赔、工伤及大病事宜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

3.保险费用管理:

(1)甲方承担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

(2)乙方负责被派遣员工各项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

(3)本市城保及镇保险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______元;及支付城保员工每人每月根据社保缴费基数______%的残疾人基金费;

(4)乙方每月25 -次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被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4.费用结算:

(1)甲方每月5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保险费、工资、管理费用、其他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在确认工资已到账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及派遣管理费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在确认相关费用已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于每月15日前办理好员工工资转账、保险缴费及相应扣款等手续;

乙方指定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在收到上述派遣费用(劳动报酬、保险费、管理费) 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六、工伤处理

1.被派遣员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______小时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乙方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______元以内的医疗费由乙方垫资处理,超出______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正常索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费用承担

1.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①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歇岗工资报酬。

②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③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及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④乙方所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现怀孕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劝其休假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处理,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在派遣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需要裁员或批量裁员,且每月裁员人数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甲方除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及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支付劳务人员的相关合理费用外,还应该按照劳务人员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2 倍支付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赔偿金;

2.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八、管理责任

1.被派遣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每月定时派专人到甲方处理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效。

3.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①甲方每月5日前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实际所产生的相关劳务费用的,超时需按照______%/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10 天按照4%/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一个月以上按照______%/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时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月的10 号开始算起);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伤理赔、补偿金等均由甲方负全责;

②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甲方相关费用的,而未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员工在甲方发生工伤、病变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要在12 小时内通知乙方,紧急事件需要在5 至240 分钟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处理;如果甲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未及时处理所带来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

4.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补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5.本协议的附件应包括:

(1)甲、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彩印);

(2)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乙方《招工简章》和每月劳务人员明细、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6.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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