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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与医疗期的关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该期间内不受用人单位解雇;而病假是根据劳动者病情或负伤情况实际需要的治疗期间,不受任何其他事物改变,也不由法律规定。医疗期届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需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注意,劳动者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劳动者如果不连续休病假,则按照第四条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

病假期间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是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按照有关规定请假休息疗养的时间。病假涉及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法律规定,若劳动者请病假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则按照医疗期届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病假和医疗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该期间内不受用人单位解雇;而病假是根据劳动者病情或负伤情况实际需要的治疗期间,不受任何其他事物改变,也不由法律规定。医疗期届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需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一) 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1994] 47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劳动者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劳动者如果不连续休病假,则按照第四条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另外,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如Y的工龄为12年,在某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4年,若其患病,医疗期应为6 个月,如果从2012年7月1日开始休病假,连续休假,则2012年12月31日医疗期届满;如果是不连续休假,则在2013年6月30日前累计病休时间达到6 个月的,则医疗期届满。

医疗终结时根据医疗期是否届满,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 至4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 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时医疗期届满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 至4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医疗尚未终结医疗期已届满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②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期届满时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www.xing528.com)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原政务院于1953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原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 的复函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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