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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实务全流程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可知,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告认为,原告召集村委会班子成员开会、安排迎接检查的行为,系受政府委托从事的公务行为,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在工作途中意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第4 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会保障实务全流程风险防控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据此可知,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依照执行,并未涵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样,《工伤保险条例》 亦未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故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

●案例

村委会主任与村委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0) 宛龙行初字第××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原告韩某某系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 2009年2月12日下午3 时许,龙潭镇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各村委立即安排部署抽水抗旱工作,以迎接省、市、县、乡领导的检查验收。”原告随即电话通知村委班子成员到村委开会,通知完毕后,原告骑摩托车前往村委开会,行至龙苍路史桥村丁庄门前时,因避让车辆和行人侧翻于公路路基旁,导致身体受伤。原告遂向被告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 2010年1月22日,被告作出豫(宛) 工伤退字〔2010〕 001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召集村委会班子成员开会、安排迎接检查的行为,系受政府委托从事的公务行为,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在工作途中意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南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申请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确认原告的人身损伤为工伤。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4 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权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不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某某市人社局在处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中,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www.xing528.com)

第五条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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