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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及异议申请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2011 修正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章规定,人事争议仲裁采取的是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及异议申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2011 修正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章规定,人事争议仲裁采取的是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一) 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管辖

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

(二)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管辖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 省级以下人事争议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管辖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 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www.xing528.com)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一、从答复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 35 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按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继续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处理。

三、中央与地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待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因素后做统筹安排。目前,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案件管辖等继续执行《公务员法》 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国人部发〔2007〕 109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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