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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实务应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当于劳动者在退休时未缴满15年社会保险费的,将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不再承担该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责任和义务。但是,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待遇的做法很显然无法保障该部分退休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将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亦不符合国计民生战略的实施和考量。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实务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历了多次调整的过程。 2005年12月3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当于劳动者在退休时未缴满15年社会保险费的,将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不再承担该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责任和义务。但是,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待遇的做法很显然无法保障该部分退休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将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亦不符合国计民生战略的实施和考量。 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对此进行了变更和调整,该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为了细化《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颁布实施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相关问题,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其第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 66 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上述规定虽然对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问题仍然存在,如所谓的“延长缴费至十五年”究竟是要求一次性缴满十五年,还是仍然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方式按月缴费?是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还是原用人单位承担缴费责任?

另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亦进行了明确,一般以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待遇为原则,如果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即便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则由该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均不足十年的,则仍有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劳动者还有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转入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据此,参保人员在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不存在两种救济途径(即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了。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原则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 2014年7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其转入操作方式大致包括:(www.xing528.com)

(1)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中;

(4)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年度)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劳动者。

(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之前我们探讨过,《社会保险法》 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过调整,但是也未明确取消该种处理方式。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仍然赋予了劳动者一次性买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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