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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合: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意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烦琐等。

就参加新农合而言,很多人都是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很多都无城镇医保,故只有合作医疗现实,但却要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在居住地交,很不方便。

就报销而言,参保者大部分人的费用都是门诊费用,在居住地不能报销,拿回户籍地还是得不到报销,即便是住院费用,回到户籍地报销也要看金额多大,如果不太大的话,来回成本太高,不值得。所以解决的办法是尽快解决支付渠道,尽快实现异地结算、方便结算,尽快实现全国一卡通,方便交费,也方便报销。不但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可报销,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也应可以当场报销。

●所有人问叶律师

员工参加了新农合,用人单位可否不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袁先生咨询:

单位有一名员工入职前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愿意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公司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他,并承诺以后有任何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均由其自行承担,公司按照他的要求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原则为“自愿参加”;而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此看来,参加了新农合并不能就此避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 及《劳动合同法》 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第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虽然我国目前全国社会保险统筹体系还存在较多漏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复参加仍然存在较大可能,并不必然阻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新农合与社会保险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和重合,新农合仅针对医疗保险,而并未涵盖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工伤、失业及生育“四险”,劳动者仅参加了新农合,并不能在上述四种情形下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这也说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可能使劳动者陷入毫无保障的尴尬境地,也是《社会保险法》未将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情形的原因。

第四,在实际操作处理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故此,员工是否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参加了新农合而不再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张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

一、目标和原则

……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 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 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 元安排补助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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