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为了维护和改善水资源质量,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的基本点是防止水污染,而不是被迫净化已污染的水。不允许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排入水道、湖泊和海洋,也不允许这些污染物以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方式进行储放。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法律规定任何污物在得到市区或郡批准前不得排入地表水体,谁污染谁付费,对污染者发布强制执行通告等。
(2)制定严格的水质标准。这些标准既包括欧盟有关指南标准的内容,又包括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设置的内容。
(3)加强水资源监测。对于地下水资源,于1987年开始实施全国地下水资源监测。监测方案是在全国均匀选择67个区域,每个区域选择10~15个具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监测。
对于地表水资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实施监测,但1988年以前由14个郡各自采用自己的方法、策略等进行监测和管理,无法产生全国性信息,因此1988年建立起了全国监测方案,该方案集合了全国内陆水体营养物质和有机物的来源和分布的信息。至1999年全国河流监测站点超过了1000个。每年根据“丹麦河流生物群指标”和河流监测数据对河流水生环境进行评价。“丹麦河流生物群指标”将河流水生环境状况划分为7个等级,7级表示状况最好。1989年以来丹麦河流质量逐渐改善,所监测的河流中未受到人类活动影响或仅受到轻微影响的河流(指水生环境指标达到5、6、7级),1999年达到35%,2000年则上升到44%。而2000年水生环境指标为4级的河流达到39%,水生环境指标为1、2、3级的河流则下降到不足17%。
(4)限制土地利用。如对于饮用水源区域,环境部长可以强行限制增加牲畜数量,因为牲畜数量过多可能增加污染地下、地表水资源的风险;也可以强行限制农业施用人、畜肥料的数量;不允许废渣填埋在该区域。(https://www.xing528.com)
(5)预先规划。如根据详细调查研究标明饮用水源区域并绘出包含土地利用、污染威胁、自然保护等内容的详细饮用水源地图,然后据此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
(6)提高污水处理水平。1950年以前生活和工业废水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排入水道、湖泊和海中,1950年以后情况才逐渐改变,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污水几乎100%得到处理,全国1970年约20%的污水能得到生物处理,1985年约80%的污水得到生物和生物化学处理,2000年90%的污水得到生物和生物化学处理。
(7)签署环境协议。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降低面源污染,郡和市区级管理机构开始有选择地与水源区域的农民协商签署有关土地利用和农业实践的环境协议,并对农民的收入损失提供补偿。
(8)利用经济手段,如水费、农药税、对含营养物和有机物的污水征收污水税等促使减少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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