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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研究:国民政府时期不足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建立后,对银行的监管仍以财政部为主要监管机构。这也是由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业的现实状况决定的。综上各种因素,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的主体机关仍然为财政部,而非中央银行和专门的银行监管机关。而银行“大而不倒”的问题,不仅仅是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不足,也是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中一项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研究:国民政府时期不足

尽管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为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最高水平,由此形成了近代中国较为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体系,但其与现代银行监管理论相比,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银行监管的最高主体机关仍为财政部

同晚清时期和北京政府时期一样,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主体机关仍为财政部,而非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中的中央银行及专门的银行监管机关。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中,中央银行为金融业监管的主要管理机关,并负责制定相应的金融及宏观货币政策,保证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业的宏观整体监管,对于金融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业的监管,我国现阶段则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59]负责。而现今我国的财政部,则主要负责国家财政的管理和财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不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如前所述,晚清时期银行监管的主体为户部。至北京政府时期,对银行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负责,并专门设立银行监理官制度,以加强财政部对银行的管理。国民政府建立后,对银行的监管仍以财政部为主要监管机构。抗日战争时期,为应付战时对银行监管之需要,财政部又成立了四联总处,专门负责对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大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战时相关金融政策的制定。但是,财政部仍然是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一切有关银行监管政策法规的制定,均需经过财政部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公布施行。以财政部代替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监管的主体并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与近代中国中央银行力量薄弱、制度不健全的现实状况是相符的。并且,近代中国的理论界基于同样的原因,也未曾有人提出将中央银行单独设立为银行监管及货币政策制定的主体机构。虽然这一时期有学者从银行监管主体独立性的角度,提出设立独立于政府财政部之外专门的银行监管机关,但这一观点也并未得到国民政府的采纳。这也是由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业的现实状况决定的。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业是以中、中、交、农四大国家银行为主要力量的,这四家银行不仅以一般的银行业务为主要经营对象,同时兼营大量的国家财政业务。因此,如果将银行的监管机关独立于政府财政部之外,则国民政府即会失去对四大行的控制,进而影响其财政收入。另外,四大银行本身即国家银行,如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则不免会产生监管机关对其监管乏力的现象。综上各种因素,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的主体机关仍然为财政部,而非中央银行和专门的银行监管机关。

(二)国家银行的特殊监管地位

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第二点不足之处,即国家银行在其监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如前所述,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十分迅速,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在机构准入制度、业务准入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等准入制度思想上较前两个时期有所发展,其在退出制度思想上的发展更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上述这些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最终促进了近代中国较高水平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形成。然而,在新《银行法》的附则中却有一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国家银行,但其他银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之规定。”[160]该条规定明确表示,中、中、交、农四大国家银行并不在以新《银行法》为依据的监管体系之内,国家银行的设立与经营也不受新《银行法》有关银行准入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虽然国家银行事实上也在财政部的监管范围之内,并且依据对其监管的需要,分别制定了与之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条例和规章制度,但在同一监管制度体系下,由于银行经营主体的特殊地位而遵守不同的标准,既不符合现代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国民政府对银行业实行统一监管的基本思想。更重要的是,国家银行不受新《银行法》的约束,其自然也就不会遵守新《银行法》中存款保证准备金的缴纳规定。那么,对于国家银行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就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保证国家银行永不停业,即现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大而不倒”问题;二是国家银行发生问题时,其债权人自担风险。显然,第二种方式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国民政府必然不会采用。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保证国家银行的绝对安全,这显然并非一种完美的解决方式。所以,国民政府时期,国家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是其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发展中一个未能得到注意的问题。而银行“大而不倒”的问题,不仅仅是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不足,也是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中一项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理论界关于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讨论深度不够

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最后一点不足之处,即理论界对于银行监管制度问题讨论的深度远远不足。虽然与晚清时期和北京政府时期相比,国民政府时期的理论界对于银行监管问题的讨论,不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讨论问题的范围上,均较前两个时期大大增加,但是,理论界对于银行监管制度实际内容的讨论,不论是在热度上还是在讨论的深度上,均远不及对监管必要性及目标的讨论。这一时期,理论界对于银行监管制度中有关准入监管及退出监管的讨论,更多的是介绍外国的银行管理制度以及对本国政府出台的各项银行法规内容的讨论,未能有学者切实地从银行监管制度建设本身来讨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建设问题以及银行监管制度各方面内容的制定问题。对于这一不足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此时期的学者仍将更多关注点放在我国银行制度的构建上,对于银行监管问题的讨论不能引起学者的兴趣;二是银行监管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是在20世纪初成为重点讨论的问题的。因此,银行监管作为一个新兴的理论热点问题,可供我国学者参考的资料并不多,自然不能引发我国理论界对于银行监管问题的深入研究。

【注释】

[1]“国民政府颁布之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469页。

[2]“陈行关于创办中央银行计划呈(1928年7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467-468页。

[3]“财政部转发中央银行法训令(稿)(1935年6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481-488页。

[4]该表根据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相关数据编制

[5]“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1935年3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759-761页。

[6]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86-87页。

[7]“中央信托局奉准开业公告(1935年9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768页。

[8]“中央信托局营业报告(节选)(1937年5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776页。

[9]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10]“国民政府抄发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令(1939年9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8-10页。

[11]“四联总处核定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1942年5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53页。

[12]该表引自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表3-1。

[13]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2页。

[14]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435页。

[15]该表引自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表3-3。

[16]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282页。

[17]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18]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201页。

[19]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9页。

[20]5家美国的银行分别是花旗银行、大通银行、友邦银行、运通银行和美洲银行,其中美洲银行是战后唯一新设的外资银行。

[21]3家英国的银行分别是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

[22]2家法国的银行分别是东方汇理银行和中法工商银行。

[23]2家荷兰的银行分别是荷兰银行和安达银行。

[24]2家比利时的银行分别是华比银行和义品放款银行。

[25]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页。

[26]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121页。

[27]3本译著分别是《中央银行概论》[陈清华译,克胥(Kisch)和爱尔金(Elkin)合著,1931]、《中央银行新论》(陈思德、陈友三合译,第·考克著,1944)、《中央银行经营论》[谭寿清译,霍曲莱(R.V.Hawtrey)著,1947]。5本国人自撰著作分别为《各国中央银行比较论》(孙祖荫,1929)、《中央银行制度概论》(梁巨文,1931)、《中央银行之理论与实务》(陈天表,1934)、《中央银行论》(崔小岑,1935)、《中央银行概论》(陈行,1948)。

[28]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128页。

[29]马寅初、吴其祥、吴承禧三人关于中国银行制度的探讨,分别参见《中华银行论》(马寅初,1929)、《中国经济改造》(马寅初,1935)、《中国银行制度》(吴其祥、1933)、《中国的银行》(吴承禧,1934)。

[30]《中央银行论》(崔晓岑,1935),《中国货币金融问题》(章乃器,1936),《我国银行制度之检讨》(佟灿章,1935年发表于《中国经济月刊》第3卷第1期),《近年吾国金融业之检讨》(杨荫溥,1935年发表于《社会经济月报》第2卷第5期)。

[31]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6页。

[32]参见《我国银行制度之改造》(丁洪范,1943年发表于《金融知识》第2卷第1期)、《战后我国银行制度改造问题》(邹宗伊,1943年发表于《财政评论》第10卷第5期)、《银行体系之改造》(刘善初,1946年发表于《经建季刊》首期)、《我国金融建设问题的认识》(冯克昌,1942年发表于《金融知识》第1卷第4期)。

[33]参见佟灿章:《我国银行制度之检讨》,《中国经济月刊》,1935年第3卷第1期。

[34]参见刘泽霖:《银行国有论》,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

[35]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47页。

[36]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178页。

[37]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90页。

[38]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9页。

[39]主要以刘佐人的观点为代表,参见刘佐人:《省地方银行泛论》,广东省银行1946年12月出版;徐学禹、丘汉平:《地方银行概论》,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1945年出版。

[40]以徐学禹和丘汉平为代表,参见徐学禹、丘汉平:《地方银行概论》,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1945年出版。

[41]郭荣生认为省银行资本规模小,但营业范围太大,应注重各省特殊产业的扶植,而不必事事经营。参见郭荣生:《银行专业化与省地方银行机构之改进》,《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4期。

[42]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10页。

[43]参见沈长泰:《省县银行》,大东书局1948年版;洪铭声:《论县省银行的利弊及其合流之必要》,《财政评论》,1944年第12卷第6期;丘汉平:《中国金融系统论》,《东南经济》,1941年第3期;徐学禹、丘汉平:《地方银行概论》,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1945年出版;李恭宇:《当前我国银行制度问题》,《银行周报》,1947年第31卷第38期。

[44]参见沈长泰:《省县银行》,大东书局1948年版;伍玉璋:《为撤并县银行问题申辩》,《南京大刚报》,1946年5月1日。

[45]沈长泰提出了四点改进县银行的方法:(1)加强业务上的辅导和监督;(2)充实资金,健全人事;(3)推设乡镇分支机构服务农村;(4)废除“商股至少二分之一”的规定。参见沈长泰:《省县银行》,大东书局1948年版,第67-69页。

[46]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215页。

[47]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226页。

[48]沈麟玉:《银行监督与管理问题》,《金融周报》,1936年第1卷第20期。

[49]陈友三、陈思德:《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管制问题》,《金融知识》,1942年第2卷第3期。

[50]丁洪范:《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5期。

[51]参见吴士瑜:《银行之监督及检查》,《银行周报》,1936年第20卷第38期;丁洪范、方辉敏:《银行主要职责及其监督与管理》,《经济研究季报》,1941年第1卷第2期;戴铭礼:“当前之银行管理问题”,《经济汇报》,1941年第5卷第10期;杨荫溥:《加强银行管理》,《新经济半月刊》,1941年第6卷第6期。

[52]丁洪范:“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5期。

[53]陈友三、陈思德:《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管制问题》,《金融知识》,1942年第2卷第3期。

[54]姚肖廉:《我国战时银行管理之回顾与前瞻》,《财政知识》,1942年第1卷第3期。

[55]崔庆修:《管理银行之我见》,《益世报》,1942年8月9日。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229页。

[56]詹显哲:《吾国管理银行问题的检讨》,《金融知识》,1942年第1卷第3期。

[57]陈友三、陈思德:《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管制问题》,《金融知识》,1942年第2卷第3期。

[58]丁洪范:《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5期。

[59]陈友三、陈思德:《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管制问题》,《金融知识》,1942年第2卷第3期。

[60]丁洪范:《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5期。

[61]参见詹显哲:《吾国管理银行问题的检讨》,《金融知识》,1942年第1卷第3期;宋同福:《商业银行管理问题之我见》,《银行通讯》,1945年第21-22期。

[62]丁洪范有关稳定币值目标的具体分析,见本章第二节有关银行监管必要性分析的第二点。

[63]崔庆修:《管理银行之我见》,《益世报》,1942年8月9日。参见李崇伸:《一年来银行管理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1942年第3卷第12期。

[64]陈友三、陈思德:《论我国商业银行的管制问题》,《金融知识》,1942年第2卷第3期。

[65]崔庆修:《管理银行之我见》,《益世报》,1942年8月9日。参见李崇伸:《一年来银行管理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1942年第3卷第12期。

[66]丁洪范:《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财政评论》,1942年第8卷第5期。参见李崇伸:《一年来银行管理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1942年第3卷第12期。

[67]七项目的分别为:丁洪范的保障营业之安全、维持币值之稳定和均衡生产之发展三项;崔庆修的巩固财政基础、利导资金运用、扶助生产事业、遏制投机操纵四项。

[68]李崇伸:《一年来银行管理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1942年第3卷第12期。

[69]“国民政府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1927年11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70]金融监理局设第一、第二、第三课。其中第一课职掌银行事务,第二课职掌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事务,第三课职掌金融法规的制定及金融数据统计和报告事务。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1927年11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71]《银行公会对金融监理局之意见》,《总商会月报》,1927年第7卷第11期。

[72]“财政部公布之金融监理局检查章程(1927年11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73]“金融监理局补行注册简章(1927年12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74]参见叔仁:《评金融监理局之任务》,《钱业月报》,1927年第7卷第11期。

[75]《金融监理局改为钱币司》,《银行周报》,1928年第12卷第34期。

[76]张辑颜著:《中国金融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版,第211页。(www.xing528.com)

[77]《财政部钱币司办事细则》,《财政日刊》,1928年第339期。

[78]余捷琼:《中国的新货币政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5页。

[79]余捷琼:《中国的新货币政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5-187页。

[80]“四联总处核定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1942年5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53页。

[81]“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1945年4月2日)”,《中农月刊》,1945年第6卷第5期。

[82]李崇伸:《一年来银行管理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1942年第3卷第12期。

[83]陆昭华:《健全管理银行机构问题》,《经济汇报》,1942年第6卷第4期。

[84]“财政部就地方金融会议有关维持法币信用暨各省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等事项并附送省地方银行监理员章程咨函稿(1939年5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639-641页。

[85]“财政部派驻银行监理员规程(1942年7月24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663-666页。

[86]“财政部银行监理官办公处组织规程(1942年7月24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666-676页。

[87]“财政部银行监理官办公处办事细则(1942年7月24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667-669页。

[88]“行政院关于抄送加强银行监理办法令(1944年12月14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687-688页。

[89]“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1945年4月2日)”、“财政部授权各省财政厅监理县银行业务办法(1945年4月18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688-691页。

[90]“国民政府抄发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令(1939年9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8-10页。

[91]程忠元:《四联总处裁撤以后我国银行制度应有之改革》,《银行周报》,1949年第33卷第5-6期。

[92]罗文本:《调整四行业务刍议》,《金融知识》,1942年第1卷第5期。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236页。

[93]杨荫溥:《中国金融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9页。

[94]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4-15页。

[95]张辑颜:《中国金融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目录。

[96]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上海书店1932年版,目录。

[97]朱斯煌:《银行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41-50页。

[98]朱斯煌:《银行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50页。

[99]该《银行法》代表了本书所研究时段的中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的最高水平,是近代中国最先进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结晶。

[100]“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5页。

[101]“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102]“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103]“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104]“财政部呈送银行注册章程(1929年1月21日)”、“财政部呈送银行注册章程施行细则(1929年4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5-10页。

[105]“国民政府公布银行法训令(1931年3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106]《修正银行法草案》、《银行法施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46年第30卷第21-22期合刊。

[107]张肇元:《新银行法之特征及其要义》,《银行周报》,1947年第31卷第19-20期合刊。

[108]“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09]“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

[110]《公司法》第294条规定:“外国公司声请认许时,应报明左列各款事项:一、公司之名称、种类及其国籍。二、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在中国境内所营之事业。三、股本总额及种类、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四、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五、在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六、董事及其他公司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址。七、在中国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讼代理人之姓名、国籍、住址。”参见《资源委员会公报》,1946年第10卷第5期。

[111]“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

[112]“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13]“国民政府公布银行法训令(1931年3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7页。

[114]“财政部公布之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1937年8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15]“国民政府抄发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令(1939年9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116]“财政部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1940年8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117]“国民政府抄发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令(1939年9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118]“国民政府颁布之县银行法(1940年1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凤凰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

[119]参见“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5页。

[120]该表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121]朱凤威:《银行人事管理概论》,《新商业》,1946年第2卷第2期。

[122]上述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银行注册、业务范围、资本缴纳等。

[123]“国民政府公布银行法训令(1931年3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凤凰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9页。

[124]“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8页。

[125]以往相关研究,参见杜恂诚:《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李桂花:《论近代中国中央银行的形成时间、制度类型与功能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刘平:《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关于存款保证准备金制度的论述。

[126]参见李桂花:《论近代中国中央银行的形成时间、制度类型与功能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程霖:《近代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思想演进》,《财经研究》,2005年第3期;李昌宝:《中国近代中央银行思想研究》,2007年复旦大学博士论文;李永伟:《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制——以政府主导下的制度生成过程为视角》,《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1期。

[127]参见杜恂诚:《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28]近代中国存款保证准备金制度中的“保证”与“保险”为同义语,两者的英文表述均为insurance。事实上,近代国人在传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时,也有一些学者表述为“存款保证制度”,本书在表述时统一为“存款保险制度”,其含义与现代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一致。此外,尽管近代中国存款保证制度的主要功能为强制性存款保险,但其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文中的“存款保证制度”特指近代中国的“储蓄存款保证准备制度”和“存款保证准备金制度”中的存款保证制度本身,而制度的功能则仍然使用“强制性存款保险功能”的表述,以强调其实际发挥的是存款保险的功能。

[129]参见《储蓄存款保证准备保管委员会章程》,《财政公报》,1934年第81期。

[130]参见《储蓄存款保证准备保管委员会章程》,《财政公报》,1934年第81期。

[131]参见“国民政府颁布之储蓄银行法(1934年7月4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582页。

[132]参见《储蓄存款保证准备缴存办法》,《国民政府公报》,1943年第528期。

[133]参见刘平:《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134]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管理银行办法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35]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管理银行办法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36]参见《新银行法概说》,《现代会计》,1947年第1期,第41-68页。

[137]参见《财政部规定行庄缴纳存款准备金办法》,《银行周报》,1948年第32卷第1期。

[138]参见《财政部令准行庄酌量以公债库券抵充存款保证准备金不予限制》,《工商法规》,1949年第1-26期。

[139]在新《银行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制定了《修正银行法草案》,并在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新《银行法》即是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形成的。草案和新《银行法》有关存款保证准备金的规定大同小异,仅仅是将草案中的“存款准备金”修改为“存款保证准备金”。此外,新《银行法》虽对缴存比例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但鉴于执行上的困难,在《缴存存款准备金实施办法》中又规定为固定比例。因此,近代国人对《修正银行法草案》中存款准备金的批评,同样适用于新《银行法》及《缴存存款准备金实施办法》关于存款保证准备金之规定。

[140]参见朱斯煌:《关于修正银行法草案之意见》,《银行周报》,1946年第30卷第26期,第1-9页。

[141]近代其他国人有关《修正银行法草案》之存款准备金,以及新《银行法》之存款保证准备金的评论及观点,参见:《各银行对于修正银行法草案之意见》,《银行周报》,1946年第30卷第28期,第3-7页;陈嘉杰:《评论银行法》,《中农月刊》,1947年第8卷第7期,第89-123页;杨桂和:《评新银行法》,《清议》,1947年第1卷第6期,第14-15页;赵傅鼎:《银行法概评》,《公信会计月刊》,1947年第10卷第6期,第136-143页;杨兴烈:《修正银行法草案之检讨》,《浙江经济》,1946年第1卷第2期,第8-49页;俞增康:《修正银行法草案之我见》,《财政评论》,1946年第15卷第6期,第59-67页;《吁请修改银行法》,《银行周报》,1948年第32卷第29期,第1-25页;《新银行法概说》,《现代会计》,1947年第1期,第41-68页;《对修正银行法草案意见初稿》,《银行通讯》,1946年第7期,第2-3页;《社论:评修正银行法草案》,《金融周讯》,1946年第2卷第25-26期,第1-3页;复旦银行学会学术组:《对于修正银行法草案之检讨与建议》,《银行系刊》,1946年第3期,第20-27页;《谈修正银行法草案》,《财政评论》,1946年第15卷第1期,第2-19页;《金融座谈会讨论:修正银行法草案纪略》,《银行通讯》,1946年第7期,第1-2页。

[142]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143]此处的“中央银行”泛指近代中国所有具备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及机构。

[144]美国是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首创者,也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唯一建立此类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主要是指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145]传播内容及主要观点参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救助性监管思想的论述内容。

[146]前一阶段常见的州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述,在这一阶段主要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出现。

[147]参见刘仲廉:《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之研究》,《商业月报》,1934年第14卷第6期。

[148]主要代表人物有刘仲廉、周天骥、吴骐和杨宪昭等。以上代表人物的文章及所载期刊如下:刘仲廉:《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之研究》,《商业月报》,1934年第14卷第6期;《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之研究(一)》,《银行周报》,1935年第19卷第28期;《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之研究(二)》,《银行周报》,1935年第19卷第30期。周天骥:《美国最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之检讨(上)》,《银行周报》,1935年第19卷第27期;《美国最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之检讨(下)》,《银行周报》,1935年第19卷第28期。吴骐:《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之检讨》,《商学季刊》,1936年第1卷第1期。杨宪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概状及其批评》,《中央银行月报》,1936年第5卷第8-12期。

[149]此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宰君、倪纯庄、金国宝和朱寿泰等。以上代表性人物的文章及所载期刊如下:宰君:《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功用》,《银钱界》,1939年第3卷第7期。倪纯庄:《略述美国联邦政府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周报》,1947年第31卷第50期。金国宝:《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新第3卷第5期。朱寿泰:《美国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上)》,《新语》,1948年第13卷第14期;《美国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新语》,1948年第13卷第15期。

[150]参见金国宝:《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月报》,1948年新第3卷第5期。

[151]参见《存款保证制度与存款准备制度》,《东亚经济月刊》,1942年第1卷第5期。

[152]由于本文论述的是近代中国的存款保证准备金制度,所以后文中如无说明,则与近代相同,对保险与保证不作区分。

[153]金国宝(1894-1963),字侣琴,江苏吴江同里人。曾以优异的成绩得到了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资助,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主要学习统计学原理等课程,获硕士学位。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金国宝为财政部科长。1928年4月,蔡元培派金国宝赴欧洲、美国等国考察和学习人口统计,历时一年。1929年8月,金国宝回国,被南京市市长刘纪文委任为南京市财政局局长。1930年4月,金国宝随即去日本考察地方财政,历时两个月,回国后转入上海交通银行,为该行总稽核,兼任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处专门委员。1935年7月20日,金国宝进入中央银行,任会计处处长。抗战期间,金国宝随中央银行西迁重庆,抗战胜利后回上海,仍供职中央银行,兼任上海商学院、暨南大学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国宝先后任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参见王晓华、吴菊英:《金国宝及其〈侣琴诗存〉的史料价值》,《档案与建设》,2005年第11期。

[154]近代中国有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文章所刊载的《银行周报》、《交行通信》、《商业月报》、《中行月刊》、《中央银行月报》、《银钱界》、《新语》、《东亚经济月刊》等期刊,在近代中国均有很强的影响力。特别是刊载文章最多的《银行周报》,是近代中国创办最早、历史最悠久的金融学术刊物。《银行周报》在近代中国的影响力,参见李辉:《〈银行周报〉研究(1925-1937)》,载于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中心编:《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金融业》,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176页。

[155]“财政部公布银行停业清理办法令稿(1947年9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

[156]参见《储蓄存款保证准备缴存办法》,《国民政府公报》,1943年第528期。

[157]参见《财政部规定行庄缴纳存款准备金办法》,《银行周报》,1948年第32卷第1期。

[158]由于国民政府并未区分保证金和准备金各占多少,而是统一规定为保证准备金,因此,该数据中既包含保证金,也包含准备金。这也为日后准备金功能完全取代存款保险功能埋下伏笔。

[159]“(三)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引自《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新华网,2018-03-14,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lh/2018-03/14/c_1122533011.htm。

[160]“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令稿(1947年9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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