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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确保合同履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单纯地将合同担保理解为确保债务的履行或确保债权的实现,都是不全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一经有效成立,对合同当事人就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就要对之施加违约责任,当事人因惧怕承担违约责任,就会履行合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责任也具有确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合同担保:确保合同履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目的的实现要以合同履行为条件,履行主要是合同债务的履行。因此,合同担保首先应是债务履行的确保。在合同关系中,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从时间关系上看,合同义务的履行在先,权利的实现在后。当合同债务人履行自己债务后,即使债权人不予配合,债务人还可以通过提存等制度完成自己的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根本无法实现。即使债权人作出较大的努力和配合,亦是于事无补。当然,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债务的履行体现为两个过程,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这两个过程的结合是债务履行完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债权人的债权也无法实现。因此,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都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合同担保的目的也应与此相适应:①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②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单纯地将合同担保理解为确保债务的履行或确保债权的实现,都是不全面的。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一经有效成立,对合同当事人就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就要对之施加违约责任,当事人因惧怕承担违约责任,就会履行合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责任也具有确保合同履行的作用。由于义务的履行毕竟是一种代价的付出,合同义务主体作为“经济人”[1]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条件下,是不会主动付出代价的。因此,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才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天然属性。然而,任由这种天然属性的自由发展,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为此,法律上就设立了担保制度,一方面克服合同当事人的天然属性,另一方面在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时提供一种现实的直接补救,以使债权能够顺利实现。(www.xing528.com)

担保是为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合同的担保制度是与合同与生俱来的,可以说,有合同就有合同的担保。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废罢诉权”和“代位请求权”制度,它们是现代担保制度的雏形。在古代法中,人身作为担保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就曾有欠债不还,用子女、妻子来抵债的现象,甚至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些落后的地方,还残存着用人抵债的现象。在古巴比伦,人作担保的现象更为普遍。到汉谟拉比时期,虽明令禁止终身奴役,但并未放弃人身担保的做法。《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就规定,因债务人无力偿债而其家属为债权人奴役的,不得超过3年。这种明显带有原始野蛮人烙印的做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已为现代法律所废止,担保制度也脱离了直接以人身为担保的局限而不断完善和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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