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工程合同管理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被称为实际履行原则。因此,对于合同履行中知悉秘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

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履行合同当然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但合同的履行也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如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贯彻于合同履行的过程,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在此主要介绍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两大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也称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遵守”当事人要全面履行、适当履行、正确履行合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应照顾对方的活动,应尽量给对方带来方便;正确履行是指履行的结果要达到合同所约定的目的。具体而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原则要求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

(1)履行主体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不同,合同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履行主体是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无论是由当事人履行还是第三人履行都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2)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交付货物、支付金钱、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被称为实际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在合同履行中要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其二,不能以违约金或以损害赔偿金代替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标的不折不扣地实现其内容的行为。

(3)履行的时间、地点符合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不能提前履行或迟延履行。”因为一般情况,履行时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的,提前履行或迟延履行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4)履行方式符合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履行可以有多种方式:标的可直接交付也可以间接交付、款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分期付款、货物运输可以陆路也可水路运输。履行方式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债务人多支付的代价或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若造成损失也应由债务人来承担。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也称为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相互给予对方方便,共同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包含如下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②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协作履行原则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的必要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www.xing528.com)

(2)协助义务

这是指合同债权人应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如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委托方如不提供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受托人是难以履行的。协助义务主要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给予的协助,因此,它主要是债权人所应遵守的义务。

(3)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即减小损失扩大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使对方遭受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一方违约都可能使对方遭受损失。损失产生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最有条件控制损失,如果其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听之任之,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使本可避免的损失发生,那么其就违反了减损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缔结合同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信任和了解,一方往往要向对方展示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这些秘密对于知悉的一方的来说,也许一钱不值,但对于持有秘密一方来说却很重要,一旦公开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对于合同履行中知悉秘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

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质量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随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此处所指的市场价格是指市场中的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