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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保险合同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投保人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③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内写明投保人一方享有保险权益的所有人。④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填写的,当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有权享受保险赔偿的亲属或其他指定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内部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条款。即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保险合同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参与项目建设的业主和承包人经常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移风险。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工程一切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除了承保工程险外,还将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设备保险包括在其中。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较为特殊,投保人给付保险的义务是固定的,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人承保的事件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才支付保险金。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只是获得了一个得到保险金的机会。另外,由于保险业经营风险的行业,其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对被保险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一般合同更为重要。

(1)保险合同中某些词语的含义

依据保险合同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

①保险人指承担保险标的风险责任,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内写明投保人一方享有保险权益的所有人。在一份保险合同内,可以有若干个被保险人,其中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后都有权凭借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业主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内填写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任何一方受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害后都有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④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填写的,当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有权享受保险赔偿的亲属或其他指定人。

⑤保险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投保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设备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施工场地由于施工发生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或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造成损害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支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则由合同双方约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大给付数额或实际支付金额。对于施工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局限于项目施工阶段的短期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一般规定有一个保险责任限额,不同于长期人寿保险,一般不对保险金额作限制,只取决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保险金额。

⑦保险的责任限度。保险合同的条款内部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条款。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即指被保险人虽然受到损害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原因范围。

(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类保险合同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合同订立的年、月、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

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投保人填写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的保险。即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承包人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雇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等。

(2)承保的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可承保的财产为:

①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在工地的材料;

②建筑用机器、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的物件,均属履行工程合同所需要的,是被保险人所有的或为被保险人所负责的物件;

③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被保险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④安装工程项目;

⑤场地清理费;

⑥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

⑦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①工程险的责任范围:洪水、潮水、水灾、地层、海啸暴风雨灾害;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件坠落;盗窃;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造成的事故;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部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4)除外责任

①除外责任: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②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造成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停工;非外力引起的机构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或已有其他保险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保险工程开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③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发生于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员伤害和物质损失;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或已有其他保险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在此限。

(5)保险金额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别列明各类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以下说明的费用组成:

①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

②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www.xing528.com)

③其他保险项目。

(6)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开工日起或自承保项目所用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起开始。

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按以下原则以先发生者为准:

①保险单规定的保险终止日期;

②工程建筑或安装(包括试车、考核)完毕,移交给工程的业主,或签发完工证明时终止(如部分移交,则该移交部分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业主开始使用工程时,如部分使用,则该使用部分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7)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有权选择以支付赔偿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赔偿。

3.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造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人或卖方(供货商或制造商)。在合同中,有关利益方,如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供货人、制造人、技术顾问等其他有关方,都可被列为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安装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且包括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1)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若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亦即终止。若工期延长,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并按规定增缴保险费。

(2)保险标的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有:

①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备)等;

②为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③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其保额不得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额的20%;

④场地清理费用;

⑤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4.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险主要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的大型机械设备、机器在运行期间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际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机器设备趋于大型化,在国际工程建设中也经常投保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险具有以下特点:用于防损的费用高于用于赔偿的费用;承保的基本上都是人为的风险损失:如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造成的损失,大多是人为的,这些风险往往是普通财产保险不负责承保的;机器设备均按重置价投保。

(1)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保险人负责进行赔偿。

①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这些错误、缺点和缺陷常常在制造商的保修期满后在操作中发现,而不可能向制造商再提出追偿。

②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③离心力引起的撕裂。

④电气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

⑤错误的操作、测量设施的失灵、锅炉加水系统有毛病以及报警设备不良所造成的由于锅炉缺水而致的损毁。

⑥物理性爆炸。这是相对于化学性爆炸而言,指内储气、汽和液体物质的容器在内容物没有化学反应的情况下,过高的压力造成容器四壁破裂。

⑦露装机器遭受暴风雨、冻灾、流冰等风险。

⑧保险单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事故。

(2)除外责任

①其他财产保险所保的危险或责任;

②溢堤池水、地震、地陷、土崩、水陆空物体的碰击;

③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等;

④战争、武装冲突、民众骚动、罢工;

⑤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⑥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生效时已经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⑦根据契约或者法律,应出供货方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⑧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⑨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3)防损事项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应定期派合格的、有经验的专家去检查保险机器。由于保险人有各种防损经验,熟悉机器损失原因,所以能够提出可行的防损意见。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人应督促被保险人对机器建立完善的管理和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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