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学(第4版)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但更应看到,质押标的物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类的动产,其次是权利。(二)质押的特征质权与抵押权均具有物权性,但与抵押权相比较而言,质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质权是通过质押行为来设定的,质押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对于质权的类型,各国民法规定了不动产质、动产质和权利质。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学(第4版)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简言之,就是设定质权担保的行为。在质押关系中,提供财产或权利的人,是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是质权人;提供的财产或权利,称为质物;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变卖质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

我国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没有单独的质权制度,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所言抵押即包含了质押,即抵押、质押不分。现行担保法在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①物的分类中动产与不动产所呈现的不同经济特性和效用所使然,以不同经济特性的物进行债权担保亦应有科学的归类。②法律调整规范上的便宜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保物权成立时的方便,即不动产不易移转占有,构成抵押权的标的,动产转移占有便利则作为质押的标的,识别和运用将十分方便得当。二是因两种制度的标的物特性不同,成立的方式有别。宜于分别予以公示,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于他人,动产则占有交付公示于社会,从而保障物之交易的安全性,也使得两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楚。

当然,质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势必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出质人的利益,妨害了质物的利用,有一定局限性。但更应看到,质押标的物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类的动产,其次是权利。对出质人来说,以这些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物品来提供担保时,即可获得急需的资金,手续十分简便;对于质权人来讲,凭借质物的留置作用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十分安全可靠;就权利质押而言,这类质权的标的物不存在物的利用价值,而仅有客观的交易价值,由出质人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质押制度,早在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就有规定。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基本确立了各自的质押制度。在我国古代,规定凡以交付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均称为质。两汉以后,又常常称为典或典当,可谓质、典通用,其特点均须以移转占有为标志,而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担保法所称质权,以动产和权利为标的,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种。

(二)质押的特征

质权与抵押权均具有物权性,但与抵押权相比较而言,质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这就是:(www.xing528.com)

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质物之所以须具有让与性,在于债权人有可能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形式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

2.质权的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这也是质权的主要内容。占有的继续又使质权得以维持,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其质权随之消灭。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理,占有的移转通常被认为是通过交付实现的,即交付是转移占有的行为,非此行为,占有亦不生效力。交付方式多半有标的物的移交,即直接移转给质权人;管理权的交付,如将装有货物房间的钥匙交给质权人,以实现其对货物的管理力;交付权利凭证;交付权利的处分权,即在有关机关予以质押登记。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有权决定将质物或质权利进行处分,而无需债务人的同意。而抵押权人则不享有这种对标的的独立支配权。

质权是通过质押行为来设定的,质押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设定质权的质押行为是通过合同来表现的,设定质权的合同就是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的主要条款:①被担保的主债的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的标的决定着质权的类型。对于质权的类型,各国民法规定了不动产质、动产质和权利质。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典权制度发挥着不动产质的作用,且由于不动产质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我国并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质押的类型基本有两种,即动产质和权利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