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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行及其作用-《合同法学(第4版)》摘要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成立后,经过合理期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又不提供相当的担保,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留置权的实行,是物权留置权制度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二途径,是留置权第二重效力的体现。③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实行及其作用-《合同法学(第4版)》摘要

所谓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成立后,经过合理期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又不提供相当的担保,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留置权的实行,是物权留置权制度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二途径,是留置权第二重效力的体现。对于留置权的实行,我国《物权法》第236~238条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根据该规定:①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③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实行的程序及实质要件有:债权届满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这是留置权实行的首要条件。债权的清偿期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期限不明,债权人随时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已届清偿期而债权未受偿,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宽限期。关于宽限期的确定,物权法规定了两种方式: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间;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留置权人应该给债务人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相当的担保,可实行留置权。(www.xing528.com)

应注意的是,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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