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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的概念及效力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免除是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由债权人本人任意抛弃,无需债务人同意,所以,免除可根据债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无论原因性质如何,不影响免除本身的无偿性。并且学理上认为,免除为无因行为,不因原因行为的撤销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应予注意的是,免除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概念及效力分析

免除是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因为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无须履行,故免除为合同的消灭原因。《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据此可知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由债权人本人任意抛弃,无需债务人同意,所以,免除可根据债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免除作为单方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等规则,如债权人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可以进行代理等。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均以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免除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为代表的立法规定免除为契约,须经债务人的同意,如此规定的理由主要在于尊重债务人的意思,以防债权人滥用权利。但日本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却规定免除为单方行为,因为债务人因免除而得到利益而非受有损害,故没有征得其同意的必要。况且,免除若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在债务人不同意时,就会发生债权人不得抛弃债权的结果,这一结论显然有悖常理。有鉴于此,合同法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www.xing528.com)

2.免除为无偿行为。债权人抛弃债权,不须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虽然免除的原因或为有偿或为无偿,如以债权赠予对方而为免除,以债权作为对待给付而为免除等。但无论原因性质如何,不影响免除本身的无偿性。并且学理上认为,免除为无因行为,不因原因行为的撤销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3.免除的意思应当向债务人明确表示或通知债务人,但此意思表示不需采用特定形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应予注意的是,免除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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