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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的订立:供电时间确定及违约责任条款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电时间的确定对生产性用电十分重要,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可包括多个方面,如违反计划供用电责任条款、责任事故停电责任条款、违反供电质量的责任条款、违反安全供用电责任条款、违反按时供用电责任条款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的必要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订立:供电时间确定及违约责任条款解析

(一)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程序

1.用户向所在地供电局提出用电申请,若是生产性用电的,申请书应包括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的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用电高峰时间、节电措施等。

2.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用电申请后,根据国家计划及用电方的需要和电网的供电能力,编制供电方案,下达用电指标。

3.供用电双方根据该指标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8条),达成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3条之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以下仅就部分条款进行阐述。

1.供电方式。这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供电方式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及直配方式供电三种。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以直配方式供电,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按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为:①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②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③发电厂的直配电压可采用5千伏、6千伏。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与用户进行协调确定。

2.供电质量。这是非合同必要条款。供电质量由供电电压稳定性和供电周率的偏差率及供电的可靠性三个指标组成。目前这三个指标未有国家标准,而只有水利电力部的部颁标准:(www.xing528.com)

(1)供电电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①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②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③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2)供电周率,国家标准为交流50周/秒,允许偏差:①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周/秒;②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周/秒。

(3)供电可靠性,其以每年停电的时间和次数来衡量。为了保证安全、经济供电,供电局对供电设施实行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制度,但这些活动的进行需要停电,从而影响供电质量,为此,法律规定供电局对上述活动应统筹安排,需要对用户停电时,电压为36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3.供电时间。这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供电时间的确定对生产性用电十分重要,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确定。供电时间的确定有利于供电局统筹安排,以避免形成用电高峰和用电低谷,造成断电和电能浪费。

4.用电性质及电价。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电价与用电性质密切相关,目前用电性质分为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经营性用电及生活用电等。它们分别实行不同的电价,由国家严格控制,但也存在议价电。

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此非合同之必要条款,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第57条之规定,实行按产权分界点划分的原则,但仍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①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②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③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局;④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供电局与用户协商确定;⑤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局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可包括多个方面,如违反计划供用电责任条款、责任事故停电责任条款、违反供电质量的责任条款、违反安全供用电责任条款、违反按时供用电责任条款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的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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